「香港議會」16人列潛逃者 禁提供資金 撤特區護照
【明報專訊】警方國安處上月懸紅通緝19人,涉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顛覆組織「香港議會」,涉違《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賦予權力,指明其中16人為潛逃者,並指明針對他們所施行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鄧炳強亦已要求警方整理相關證據,以供其考慮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0條權力,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
政府昨刊憲,指明16名涉在港境外干犯危害國安罪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者,即何良懋、陳麗珍、馮崇義、龔小夏、吳文昕、曾偉藩、錢寶芬、夏海俊、侯中宇、何永友、姜嘉偉、林千淦、吳文君、黃振華、黃修和及張信燕為潛逃者,並指明針對他們施行的措施。
3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伙相關的禁止」適用於上述16名潛逃者;「撤銷特區護照等」適用於大部分潛逃者;「暫時罷免董事職位」則適用於個別潛逃者(見表)。
至於袁弓夷、霍嘉誌及蔡明達,鄧炳強已於去年6月及12月先後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3人為潛逃者,並指明針對他們而施行的措施。
國安處上月25日公布懸紅通緝連同袁弓夷、霍嘉誌及蔡明達在內19名潛逃者,他們涉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干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罪。法院已應警方申請,就19名在逃者發出拘捕令。
涵網上平台提供資金 違者可囚7年
政府發言人昨稱,這些「無法無天」通緝犯潛藏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泰國及台灣等地,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安勾當,並透過抹黑詆譭,意圖煽動對中央和香港憎恨,故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除獲保安局長批予特許授權外,包括向有關潛逃者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在內,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