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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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協議匯款千萬惹官司 加國法官指兩人太「兒戲」

[2025.07.14] 發表
法官批評﹐案中原告人與與訟人雙方的協議只有微信交流,竟然沒有書面文件來確認協議內容,令人難以理解。

【明報專訊】多倫多烈治文山市居民S先生申請法院對安省華裔居民陳俊旭(音譯:Junxu Chen)作出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判罰238萬4940元,同時還要再處以30萬元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法官雖然認為控辯雙方的協議形同「兒戲」,但還是同意了S先生的追討申請。

S稱,在2020年初,陳俊旭一位好友孫海偉(音譯:Haiwei Sun)找到S,詢問是否能為陳俊旭借貸一筆款項。在S同意後雙方商定,由S向陳某和孫志偉(音譯:Zhiwei Sun,與先前的孫海偉不是同一人)在中國銀行帳戶存入大筆人民幣款項,之後陳某則需在加拿大支付等值的加元,存入S的CIBC銀行帳戶。

雙方通過微信確認交易流程,這一交換後來被法官認定為「一種互利的貨幣兌換安排」。

S如約向陳某的中國銀行帳戶匯款867萬4700元人民幣,向孫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匯入325萬元人民幣,總額為1192萬4700元人民幣。按照2020年5月12日的匯率(1加元兌5.056460人民幣),這筆人民幣約值235萬8309.96加元。

陳某曾向S提供一張CIBC銀行帳戶的預付支票(Post-dated Cheque),但當S要兌現時,CIBC銀行的職員告知該帳戶餘額不足。

雖然陳俊旭聲稱,曾向S的帳戶轉帳卻未成功,但S卻從未收到任何匯款或替代還款的通知。S也曾多次聯繫陳某追討,但都被陳置之不理,陳俊旭還在微信中對S「大發雷霆」。同時﹐S先生也沒有孫志偉的聯繫方式。

至於此事牽涉的另一名男子孫志偉,因S始終無法找到對方,也未能將訴狀(Statement of Claim)送達其本人。

原告未收款追討無門只好興訟

S通過正常追討方式無法拿回錢後,只好向法院提出申訴。在2021年6月,已有安省法院法官查莫斯(Chalmers)同意原告的初步申請,首先凍結陳俊旭資產,包括他位於烈治文山(Richmond Hill)市的房產出售所得款項20萬9138.69加元。

在發出禁令的同時,查莫斯法官認為原告有強有力的勝訴可能﹐與訟人在交叉盤問中聲稱,已於2025年5月底前全額付款,卻未提供任何證據﹐而且被告還拖欠一項7500加元的費用。

就連陳俊旭的律師都不願再為這個僱主打官司,早在2022年4月20日就申請撤出代理並獲得法院批准。迄今﹐陳既未聘請新律師,也未提交自行出庭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act in person)。

S進一步要求法官對陳俊旭做出簡易判決,勒令其支付上述近238萬加元的欠款,而且還要罰款30萬元。

安省高等法院的尼施卡瓦(Nishikawa)法官認為,雙方當初確實達成了一項貨幣兌換協議。與訟人陳收到S的全額款項後,雖聲稱已通過現金方式還款,卻未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而且他也無法說明他收到的這些資金的去向。

陳俊旭聲稱,他曾「親手將裝有70萬加元現金的大紙袋放在S家的門口,其餘款項則以現金方式償還。這70萬加元是我通過換匯從他人處換來,並一直放在我的車內。我的車內最多時有100萬加元現金。」

陳俊旭的確曾向S先生支付一筆43萬加元的現金,但S卻拒絕接受,堅持要求陳俊旭以銀行轉帳的正規方式來還款,而陳雖然口頭答應,卻始終未履行承諾。

沒書面確認巨額轉帳難理解

考慮到陳俊旭確實向S支付了一筆5萬加元的款項,扣除該數額後,尼施卡瓦法官裁定S先生應獲得230萬8309加元。

至於S先生所要求的30萬加元的懲罰性補償,法官認為,「不能認定陳從一開始就意圖欺詐S,也不能認定他是在誘騙S先生繼續匯款。陳某曾嘗試以43萬加元現金還款,這與原告聲稱與訟人從未有還款意圖的主張相悖。」

「被告送來43萬元現金,S卻拒絕接收。雙方都以極為隨意的方式來處理巨額資金,缺乏起碼的盡職調查。雙方協議只有微信交流,竟然沒有書面文件來確認協議內容,在這樣的情況下S就敢持續進行巨額資金轉帳,令人難以理解。」

有鑑於此,法官最後裁定陳需償還近231萬元,利息另算,但無需再判懲罰性賠償。此外原告還有權獲得8萬9586.26加元的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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