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是否有權查手機今裁決
高院並定可搜多少信息指引

[2014.12.11] 發表

【明報專訊】加拿大最高法院將於周四作出判例式裁決﹐裁定警方有無權力﹐在拘捕嫌疑人物時搜查他們的手機﹐並且定下指引﹐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警方可以搜查手機上多少信息。

這宗案件牽涉更廣泛的隱私問題﹐包括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的隱私權﹐最高法院法官會為手機密碼作出指引﹐那是法院首次就手機隱私權頒布指引。

案件涉及多倫多市2009年一宗持械行劫珠寶攤檔案﹐警方在查案時繳獲和搜查男子費倫(Kevin Fearon)的手機。警員到場辦案﹐逮捕費倫。警員搜查他未上鎖的手機﹐看到現金和一支槍的照片﹐另有一則短訊﹐內文提到珠寶。

辯方律師說﹐當事人受到非法搜查﹐個人物品被沒收﹐他的憲法權利受侵犯﹐因為警方沒有即時申請搜查令﹐便查看手機資料。但法官否決辯方論據﹐裁定費倫有罪。

安省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庭裁決﹐認為警方如有理由相信﹐手機有犯罪證據﹐可粗略檢查手機﹐那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上訴庭裁定﹐如果手機由密碼保護﹐或已上鎖﹐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檢查手機﹐就是不妥當。

最高法院周四判決這宗案件﹐還會解釋清楚下級法庭的一些判令﹐亦即警方逮捕嫌人﹐在繳獲手機後﹐而又未申請搜查令﹐可如何處理手機。

下級法庭的裁決包括﹕

.警察可以搜查那人手機上信息。

.粗略檢查可以接受。

.警方不能下載手機上的所有資訊﹐到外置硬盤。

.在「緊急情況」下﹐警方可以搜查手機上的資訊。那就是說﹐形勢緊迫﹐先要考慮即時的威脅或危險﹐隱私權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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