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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參考1987年案例 地署:「儲存」不等同「貨倉」

【明報專訊】地政總署向4間葵涌區迷你倉業主發警告信,表明違反地契中「工業及/或貨倉」規定。地署回覆本報查詢中,進一步說明該署引用香港最高法院1987年的案例Cavendish Property Development Ltd訴律政司(HCMP 762/1987)中,「貨倉」用途的定義,表示僅因有儲存的行為,並不等同用作貨倉或倉庫的用途。要符合貨倉用途,亦要考慮儲存的行為是否具備在貨倉貯存貨品的一般後果,例如為售賣、派遞或其他商業用途等。

須考慮有否售賣派遞等用途

該宗經典案例涉及黃竹坑工業區一幢1984年建成的工業大廈,美國銀行租下6層作為亞洲區域數據中心,該工廈的地契同樣有「工業及/或貨倉」規定,地政當局認為數據中心用途不符這定義,要求美國銀行糾正,美國銀行遂向法庭要求頒令,指儲存數據和營運數據中心沒有違反規定。

不過法官指出,大廈是否符合工業用途,要考慮當中有沒有生產過程,及製造出一些物品,認為數據中心運作並沒有生產及製造,因此不符工業用途;而數據中心的運作亦不符一般貨倉的日常運作。法庭遂裁定數據中心並不符合地契准許的用途。

這宗28年前的案例針對的是數據中心,是否可應用在分租予消費者的迷你倉,暫時未有法庭判例。事實上,迷你倉的經營,政府沒有一套規管政策,然而,規劃署於2010年曾批准工廈經營迷你倉,把「迷你倉」歸類為「非污染工業用途」,屬經常准許用途,即工廈迷你倉經營者毋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城規早納准許用途 地署未反對

土地監察主席李永達表示,工廈迷你倉在港出現逾10年,正當大家以為無問題時,地署現時才指出是違反一般工廈地契,可見地署後知後覺。他表示,5年前當城規會將迷你倉納入工廈准許用途時,當時作為城規會委員的地署署長,沒有指出迷你倉違反一般地契,有失職之嫌。他表示,政府政策混亂,隨時令迷你倉經營者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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