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刑逾半年 將失居民資格

[2015.05.21] 發表
趙利法庭畫像。(Felicity Don繪製)
趙利妻子李小梅。(微信截圖)

被控二級謀殺的趙利在加拿大的身分如何,將決定日後是否會被遣返。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指出,聯邦政府已修改《移民法》,若永久居民犯罪被判刑超過6個月,即會被取消永久居民資格,無上訴權利,而根據上周向國會提交的《遣返嚴重外國罪犯法案》(The Removal of Serious Foreign Criminals Act),將可進一步賦予移民部長更大權力,簽發離境令,加速遣返流程。

CBSA發言人Pierre Deveau指出,根據現在的《移民法》,凡是永久居民或是外國人只要在加拿大境內犯下《刑法》上最高判刑10年的重罪,且被判有罪,或是已被判刑確定超過6個月,其居留身分即會被取消而成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

此外,如果移民部發現該永久居民或是外國人,在外國已犯下罪行且被判有罪,該罪行在加拿大面臨最高刑期為10年的犯罪,則該人士也會被拒絕入境。

Deveau解釋,最新向國會提出的《遣返嚴重外國罪犯法案》,則是賦予移民部更大權力,可簽發離境令,加速遣返進行。

移民顧問任立三指出,移民部修改法令,令被判刑6個月以上的永久居民無上訴權利後,一些具有永久居民身分的罪犯,已無途徑留在本地。

他表示,舊法是允許2年以下判刑的人士申請上訴,舊法時代下,有較多犯了較輕刑罰的罪犯,還能透過上訴保持永久居民身分,但現在已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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