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結案陳辭:被告受警威嚇屬一派胡言

[2015.08.12] 發表

【明報專訊】《明報》前總編輯、現任世華網絡營運總裁劉進圖去年2月26日在西灣河海旁被斬傷,案件昨於高院續審。控方完成結案陳辭,法官預計陪審團或於本周四退庭商議。控方在結案陳辭指出,本案最重要的證供是兩名被告向警方招認的供辭,並反駁辯方稱兩被告遭警員威嚇要合作的說法屬「一派胡言」。

稱警方無可能送疑犯返內地

主控官黎德誠指出,證供顯示首被告葉劍華(39歲)案發時擔任接應的司機,次被告黃志華(39歲)則擔當襲擊劉進圖的刀手。他又指本案最重要的證供,是兩名被告在錄影會面及重組案情期間向警員所作出的招認,其餘證供如閉路電視片段等則屬環境證供。

對於兩被告聲稱在內地被公安威嚇及嚴刑逼供,黎德誠指根據兩被告押解返港後由香港警方所拍攝的照片,均顯示他們身上沒有表面傷痕,他們返港後亦從沒作相關投訴。

黎德誠強調,兩名被告均是自願進行錄影會面和招認,對於辯方指香港警方威脅要他們合作,否則將他們送返內地審訊的說法,黎德誠認為完全是「一派胡言」,因為警方根本沒有可能將疑犯送返內地。

指曾行使緘默權證無逼供

黎德誠續稱,首被告葉劍華曾在警誡下說「收人錢做洁v,警員其後於錄影會面時曾問他此話何解,葉隨即回答說「我唔想講」,而非說「我唔知道」,這顯示葉當時行使了保持緘默的權利。黎德誠指出,若陪審團最終認為兩名被告是在香港警方的威迫下招認,則陪審團不應接納有關招認供辭。

指基於記憶方供出詳細過程

至於辯方指曾有警員私下教導兩被告如何作供,黎德誠指兩被告除招認犯案,更把犯案詳細過程和盤托出,認為有關證供是基於他們的記憶,絕非如辯方所說是警員在警署洗手間內教他們所說。聆訊今續,辯方將作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HCCC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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