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業委會事件 料向省議員投訴
專家:人權仲裁處或不受理

[2016.01.14] 發表
發起投訴的卡爾格特為列治文Wellington Court城市屋的業主。(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早前向卑詩人權仲裁處(B.C. Human Rights Tribunal)投訴,指業主立案法團歧視不說普通話的業主的個案事主,昨日表明如申訴不獲受理,會將個案推動到省級層面,希望向省議員表達意見。

列治文區報《Richmond News》報道,代表另外十多名業主發起訴訟的卡爾格特(Andreas Kargut),為列治文Wellington Court城市屋的業主。

卡爾格特上月已向卑詩人權仲裁處投訴,但稱「若此事得不到解決,我將會向省府叩門。」他指希望本周能與省議員列勵達(Linda Reid)會面。

據熟悉卑詩人權條例的專家表示,人權條例並沒有規定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必須以本國官方語言來進行,因此卡爾格特的投訴可能不獲受理。

卑詩人權機構(B.C. Human Rights Clinic)發言人德林(Robyn Durling)說,如果個案真的獲受理,亦只會循來源地歧視的類別來處理,而不會涉及到種族歧視。他解釋:「人權法並沒有就語文提供保障,有時語文會被納入在來源地的歸類之中,而不是以族裔作為分別。因為無論是哪個族裔的人,都可以說普通話。」

卡爾格特上月向仲裁處投訴,指業主立案法團以普通話進行會議,令多名不懂普通話的業主受到歧視。卑詩人權仲裁處至今仍未就會否受理卡爾格特的投訴作最後決定。

分契物業法(Strata Property Act)亦沒有就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訂立語言要求。德林說,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配合」法團成員的需要,但在很多情況下,這都是有限的責任。

德林說,基本上法團成員會採用最合乎效益的語言來進行會議。如這個語言是普通話,則法團在法律上有義務提供普通話英語翻譯服務,條件是,提供該服務不會對法團構成太大困難。但如果有其他成員要求其他較少人採用的語言翻譯服務,而要法團提供多名翻譯及對法團構成一定困難,法團則不一定要做到。

卡爾格特指出,唯一的解決辦法,是轉回使用英語進行會議。他說,如果要聘請翻譯,法團應該用英文進行會議,然後請人提供普通話翻譯,這正是以往業主立案法團的做法。

卡爾格特表示他曾就事件接觸國會議員蘇立道(Joe Peschisolido),對方向他表示,加拿大是個多元文化國家,並且以英、法語為官方語言。不過由於規管分契物業的法例是由省府負責訂立,因此卡爾格特需要向省議員繼續爭取修訂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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