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頭」買樓有風險 陳茂波警告涉信託書違法

[2017.06.06] 發表

【明報專訊】近日市場傳出「借人頭」方式買樓,即已擁有住宅物業的人借用沒有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居民名義買樓,以迴避印花稅。昨立法會上有議員關注政府有否掌握具體數字,財政司長陳茂波稱無法統計,但提醒有關做法有風險,甚至涉嫌違法。

購買者珙 「借人頭」者難追討

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及新民黨葉劉淑儀昨在會上關注,有市民以未有物業的親戚身分買樓。陳振英表示,身邊認識有不少朋友借用名下未有物業的家人或親戚名義,購買樓宇投資,感覺類似情G愈來愈普遍。他向陳茂波查詢,政府是否掌握有關數字,擔心若不了解清楚,或會傳達誤導信息,因根據政府數字 ,有近95%買家是首次置業,而非投資用途。

陳茂波回應時承認,政府沒有就此有具體數字,但提醒「借人頭」買樓做法存在風險,一方面兩者日後可能出現爭拗,另一方面若找第三者代為持有物業,甚至有信託書,則涉嫌違反刑事法,罰款或將達少繳印花稅的10倍。

地產代理聯會主席郭德亮表示,隨茯F府推出印花稅辣招下,業界的確有傳出已擁有住宅物業人士以「借人頭」方式購買另一個住宅物業,並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信託書以保障其實質權益;但他指出,這種做法需冒上極高風險,一旦購買者珙讞峔消協議,「借人頭」者難以追討,「一旦追討,變相就承認自己是教唆及串謀購買者作出虛假聲明」。他相信這種做法只佔極少數,估計一般是內地客借用本港親戚名義購買,或涉及逾2000萬元以上豪宅盤買賣。

按照現行機制,買家如欲申請以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稅,必須在向稅務局申請加蓋印花時提交法定聲明,並在聲明中確認他們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由於聲明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若買家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一經定罪可判囚2年及罰款。

此外,根據《印花稅條例》,若稅務局事後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買方必須補回應繳納印花稅差額,以及因逾期加蓋印花而招致的罰款;《印花稅條例》並列明,以欺詐手段意圖詐騙印花稅亦屬犯罪,違者可被判10萬元罰款及監禁1年。不過,政府暫未能提供相關的檢控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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