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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涉非禮襲擊17歲女 繼父生母被拘

【明報專訊】元朗發生非禮及虐兒案。一名17歲女子在單位內疑被繼父非禮,復遭生母襲擊,社工得知後代為報警,女子送院檢查,警員經調查後拘捕其繼父及生母。

警以「虐兒」罪名拉母親

女事主17歲,臉部受傷,清醒送院檢查;其40歲姓周繼父及36歲姓張母親分別涉嫌「非禮」及「虐兒」罪名被捕。

女事主前日在元朗區一單位疑被周非禮,女事主亦疑因瑣事與母爭執,母親用手向女兒施襲,女事主通知社工求助,社工前日下午4時許報警。警方經調查拘捕周及張姓母親,案件交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4隊跟進。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有責任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者導致對方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對方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10年;如果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則判處監禁3年。

大律師﹕未必以同罪名落案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有時警方拘捕疑犯的罪名,未必與真正落案起訴的罪名相同,需要視乎證據,必要時徵詢律政司意見,才決定以哪條罪名起訴。以今次案件為例,案中女事主已逾16歲,相信警方視乎其傷勢及證據,控告其母涉嫌「普通襲擊」或「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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