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投訴委員 無申報潛在利益衝突

[2017.11.23] 發表

【明報專訊】審計報告揭露整筆撥款制度運作多個問題。現時社會福利署設有處理投訴的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審計署發現,曾有委員是被投訴機構轄下學校的校長,惟在無申報潛在利益衝突下,曾參與有關該機構的投訴討論,並通過一宗投訴不成立。

審計署認為,委員會需更妥善管理潛在利益衝突,建議定期提醒委員遵守詳盡披露利益的規定。社署同意建議,稱會協助委員會加強申報利益衝突的工作。

審計報告亦批評,社署未有按時在2003年實施受整筆撥款資助的機構須每年檢討及披露最高三層人員薪酬的規定,延遲至2009至2010年度才實施,但並無書面證據顯示勞工及福利局曾經批准延遲。社署其後已向勞福局取得事後批准,並稱會因應行政署長的意見,採取所需跟進行動。

報告另指出,若社署按照2003年行政署長發出的《通函》原意作披露薪酬的基準,或會有更多機構的高層人員需要披露薪酬。社會福利機構員工會總幹事邱智恆認為,有需要追溯至過往年份,讓公眾了解機構高層薪酬,監察有否濫用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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