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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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佔盡難民重領中國護照 自稱法輪功婦12次往返廣州
回國未受逼害兼能與監獄人員打交道

[2018.11.12] 發表
自稱為法輪功學員而遭中國政府迫害的女子,在先後取得難民身分及永久居民身分後,兩度申請並獲取了中國護照,並總共多達12次前往中國大陸探親。

【明報專訊】一名來自中國廣州、自稱為法輪功學員的女子以害怕遭受中國政府迫害為由,在加拿大申報難民身分獲得成功。然而,該名女子在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之後,先後兩度申請並獲取了中國護照,並總共多達12次前往中國大陸探親。

聯邦移民部向難民保護委員會提交了有關停止該名女子的難民保護身分的申請。

鑑於該名女子已顯示了自願再獲得國籍國保護的意圖,且她在過往尋求難民保護的理由已不存在,該項申請已在今年2月被批准。

根據難民保護委員會在今年2月底公布的裁決,該名女子A在2001年入境加拿大並申報了難民。她聲稱自己是一名法輪功學員,因當局向她的家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前往警察局配合針對法輪功的調查而逃離了中國。她還聲稱自己非常害怕遭受中國政府的迫害,因為警方在她逃離之後數次向她的家人查詢她的下落。

難民保護委員會在2002年10月31日確定了A的難民身分,她並且在2004年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A在2004年申請並獲取了中國護照,在該本中國護照到期後,她又在2009年再度申請和獲取了新的中國護照。自從A抵加後,她已先後12次前往中國探親。

A在出席聆訊時承認,在2004年至2010年期間,她總共6次返回中國幫忙照顧患病的母親。除了2005年之外,她每年均回國一次,每次的逗留時間長達一至兩個月。不過,A沒有提供她的母親醫療狀況的證明,她也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說明她為何在有父親和哥哥照顧她的母親的前提下,她有必要返回中國。

而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A承認自己每年返回中國兩次,每次均逗留幾個月。她聲稱自己返回中國是為了協助面臨刑事指控的丈夫。

A向難民保護委員會提供了一些有關她的丈夫被控盜竊而被拘捕和關押的證明。

她在作證時指出,她不得不返回中國代表丈夫簽署聘請律師的文件,並且要為丈夫在關押期間的飲食付費和為他送衣服。

但她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來說明,為何在她丈夫被關押期間,她有必要在中國居留, 因為她丈夫的外甥也願意和有能力代表她完成向拘留所付費和給她丈夫送衣服的任務。

上述裁決還指出,A在多次返回中國的過程中,與中國當局有多次互動,包括當她在入境中國和離境時在機場清關,以及在她的丈夫被關押的拘留所與工作人員打交道等,她本人在作證時承認,中國當局從未就她過往與法輪功的關聯對其進行查問。

聯邦移民部在2014年4月24日向難民保護委員會提交了有關停止A的難民保護身分的申請,難民保護委員會在2014年7月18日批准了該項申請。但基於難民保護委員會不合理地拒絕了A提出的延期申請,聯邦法院在2015年11月20日批准了A提出的司法覆核的要求。

難民保護委員會在上述裁決中指出,沒有證據來證明,A申請中國護照以及她多達12次前往中國不是自願的。她沒有受到脅迫或處於遭到限制的環境。她為了返回中國而申請和獲取中國護照的事實是沒有爭議的,她可能對其返回中國有個人的理由,諸如照顧患病的母親和協助入獄的丈夫,但她的行為是自願的。

上述裁決還指出,向國籍國申請和獲取護照引發了有關再獲得國籍國保護的假設,基於返回國籍國的目的而獲取入境許可或護照將被視為終止難民身分。

另外,儘管A可能曾在2001年引起中國當局的注意,但中國當局將就其過往與法

輪功的關聯對其進行迫害的可能性不大,加上她承認她已經不再練習法輪功。她在過往12次返回中國並長時間地逗留,並未引起中國當局的關注。她在返回故鄉廣州期間,居住在母親和自己的家中,她並未躲藏起來,她甚至多次前往她丈夫被關押的拘留所與當局接觸。

因此,一旦A不再是法輪功學員,她尋求難民保護的理由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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