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2.26
    星期二

李偲嫣涉違選舉條例 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

[2019.02.26] 發表
李偲嫣(左二)昨對獲不提證供起訴表示「很開心」,離開法院時笑容滿面,並向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鞠躬致謝。左一為李的丈夫謝鋮浚。(馮凱鍵攝)

【明報專訊】廉署早前落案控告「正義聯盟」主席李偲嫣,指她2016年參加立法會選舉時,涉嫌沒有遵從選舉法例,處置9項合共22,530元的選舉捐贈。李偲嫣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原定昨日開審,控方表示律政司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下令將控罪撤銷,李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

簽保守行為18個月

李偲嫣昨在庭外表示很開心,就事件一直「問心無愧」,稱這次證明她沒有隱瞞及不誠實,感謝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清洪、丈夫謝鋮浚及耶穌。她說,當年選舉工程龐大,耗用近70萬元,幾乎是獨力擔起選舉工作,承認「當中有疏忽」。她提醒未來想參選的人士要「非常小心」。記者問及涉案的捐贈者是誰,她稱捐贈者「芬姐」是多年來的支持者,冼澤正則是「撐警的盟友」。

案情指出,根據《選舉條例》,李偲嫣須就選舉開支及捐贈,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聲明,惟她於2016年7月至9月立法會選舉期間收受9項選舉捐贈,包括名為「Frankie」、「冼澤正」、「Flora」、「Victor」、「子龍」、「鄧Sir」、「拔哥」、「芬姐」各介乎1000至5000元的捐贈,但無向捐贈者發收據。李落選後向選舉事務處提交的聲明,只提及該筆款項為選舉經費,無指明捐贈者姓名,亦未能提供收取款項的證明。

廉署早前檢控李偲嫣觸犯《選舉條例》,指她未有按例向捐贈1000元以上的人發出收據,若候選人不知道捐贈者的姓名,則須確保該項捐贈的款項不用於選舉,或須把款項捐到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案件編號:STCC40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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