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身分證 警認「唔琚v私隱署查 黃繼兒:表面上已違例 涉事便衣無停職
【明報專訊】前日警方在大埔超級城拘捕示威者,有警員截查「立場新聞」記者時,將記者的身分證置於直播鏡頭前。警方昨承認涉事警員「有唔鵀a方」,會主動調查,並會配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調查工作。涉事警員無被停職。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公署決定主動調查,事件表面上或已觸犯個人資料保障原則。
郭嘉銓:
警員拿荌O者身分證被影到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於記者會主動提及事件,但未有直接說是警員展示了記者的身分證,而是說「有警員拿虒茼W記者的身分證期間,身分證被該名記者手持的攝錄機影到」。他稱負責截查的警員「有唔鵀a方」,警方會主動調查,有需要會配合私隱署調查。
稱曾現搶犯 前線「反應大」難免
郭亦關注前線警員與記者有摩擦,認為雙方出現爭執、互相指罵、有「針對性用語」,都是不應該。他稱警員在暴力衝擊現場,要迅速辨認在場者的身分不易,過去曾發生在場者阻執法、搶犯,警員難免提高警覺性、反應大了。他強調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及記者採訪工作,會提醒前線警員保持克制,避免言語誤會或口角。
私隱專員黃繼兒昨晨先後接受港台及商台節目訪問,他說留意到有關報道、記協聲明,認為有可信性,故公署決定主動調查。他說按一般原則,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時,包括披露、公開、轉移資料,都要看是否與原先蒐集資料的目的一致,如目的不同,須取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他說:「如沒有取得明確同意,兼且當事人反對,表面上違反使用個人資料的原則。」
被問會否要求被投訴一方向當事人道歉,黃說要視乎個案本質,如造成傷害或事故嚴重,公署會考慮。他亦指出,如有人用該些個人資料在網上「起底」,將資料披露給第三者,引致當事人心理損傷的話,「不論意圖為何,我們可能檢控他刑事罪行」。
第三方起底 警有刑責否
私隱署:「 披露者」或違法
對於是用上述身分證資料起底的人還是直播身分證的警員可被刑事檢控,私隱署回覆本報時無明確說明,只重申未經同意使用個人資料,並藉此起底,令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該披露者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2)條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涉事記者陳朗昇向本報稱,警方肯認做得不對是向正確方向走,但警方須清晰交代由什麼人主動調查及如何查,才能令市民對警方執法有信心。對於涉事警無停職,他認為警方需思考,「一個明顯有錯的警員是否適合在前線執法,警方要向市民交代」。陳正休假,明年初返港後會先向投訴警察課及私隱署投訴。
張達明:
警「行為不當」 事主可索償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涉事警員明顯違規,按監警會投訴指控類別,可屬「行為不當」,認為記者可考慮申索賠償及要求警方道歉。他認為事件屬於嚴重投訴類別,但未至於最嚴重要將涉事警員革職處分,但警員或要接受口頭警誡或訓諭。
醫護旺角遭截查
警攝職員證無答理據
另外,公共醫療醫生協會會長馬仲儀表示,有公院員工反映聖誕途經旺角遭警員截查,警員攝錄其職員證,沒回覆攝錄理據。她稱職員證有所屬醫院、部門、職系、職級等,該員工憂個人資料會被如何使用,協會的法律意見稱警員有權記錄身分證,但拍攝職員證相片、蒐集職員證資料可能無必要,或超越權限。警方至截稿前無回應。黃繼兒回覆稱,私隱條例沒禁以保安或監察理由攝錄,攝錄片段用作辨識身分即屬蒐集個人資料,一般資料使用者須在蒐集資料時,告知資料將會用於什麼目的等。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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