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6.18
    星期四

楊岳橋:如修逃犯例還魂 甚至更差

[2020.06.18] 發表

【明報專訊】政府去年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中,移交逃犯到內地受審要先由本港法庭把關,亦要確保移交請求符合人權保障,有公開審訊、律師代表等。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說不排除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會移送內地受審,大律師、公民黨楊岳橋質疑是《逃犯條例》修訂「借屍還魂」、甚至「更誇張」,稱罪行在香港發生,但不在香港審理,人權保障、公平審訊的權利、是否經香港法庭判斷、有否抗辯機會等,「凡此種種一片空白」。

楊岳橋質疑中央對極其特殊情G保留管轄權是建基於《基本法》哪一條,「特殊狀G條線劃在哪堙H有冇客觀標準?」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說,港區國安法現時如「黑洞」,不公開條文,但每日都有不同人「放風」。她說,即使逃犯條例都有基本保障,現時只憑空說觸犯港區國安法有可能移交內地受審,引發連串疑問,「去咩法庭?有否律師代表?邊類案件會咁做?由誰決定哪類案件可移交內地審?執法過程是拉鰲N立即送到內地?香港法庭能否審議應否移交?」

葉巧琦稱「兩制」最重要是國內和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香港實行普通法,受基本法保障,若可將犯人移交內地審訊,「請問基本法第19條指香港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有何意義?」她說,內地正朝住「在基本法鑽空子方向走」。

湯家驊:應由港法庭決定移交否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說,現行逃犯條例沒有這安排,不等於用其他立法不可處理。他說,如有人在內地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事,走到香港繼續做,明顯兩地都有審判權,可透過立法處理。他希望即使有此情G出現,仍由香港法庭決定是否應送到內地審訊,倘沒有此關卡,對香港法治會有衝擊。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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