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瞞有樓今須遷 公屋戶覆核 七旬患腦退化 稱早年代兄持有從沒擁實益
【明報專訊】一名居於沙田廣源h、患認知障礙的七旬公屋租戶被房委會指他在1991年申請公屋時,隱瞞擁有住宅物業;房委會2024年發出《遷出通知書》,並限制他在5年凍結期內不得申請公屋。租戶提出上訴失敗,其妻代為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覆核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定。據覆核申請書披露,男租戶1980年代借錢予兄長置業,其兄為表承諾必定還款,主動提出與男租戶共同持有物業直至還清款項為止,而男租戶從沒擁有物業的實際權益。
申請人蔡明珠(現64歲),擬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本報記者昨晚到訪涉案廣源h單位,蔡表示暫不受訪,以免影響司法程序。
去年揭1984至98年偕嫂持物業
據司法覆核申請書,申請人的丈夫曾滿(現71歲)於1991年透過「臨屋居民調遷公屋計劃」獲編配廣源h一個單位,戶籍包括曾滿、申請人及兩子一女,女兒長大後退出戶籍。至去年,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調查後發現曾滿在1984至1998年與其嫂子聯名持有一間位於旺角的物業,並發出《終止租約通知》及《遷出通知書》,理由是曾滿沒有如實申報擁有住宅物業,作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
曾滿女兒遂以父親名義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下稱委員會)上訴,聲稱父於1984年將所有積蓄約11萬元借予兄長置業,其兄為表承諾必定還款,提出由曾滿與其嫂聯名持有該物業,至1998年其兄長已清還款項及將業權轉到其名下;申請書指曾滿從沒有住於該物業、沒有從中獲益,亦不認為自己擁有過物業。
稱錢借兄置業 還清後業權歸兄
委員會於裁決時參考曾滿家庭狀G,指兩夫婦年過六旬,曾滿有認知障礙及長期病,其中一子已移民,由其餘兩名子女提供經濟支援;如他被收回單位,他或子女需花費30多萬積蓄搬屋,亦難以應付沙田區租金,需搬往他區,對生活構成負擔。
惟委員會認為房委會的決定有理有據,指曾滿當初填寫申請公屋的聲明書中已訂明虛假陳述後果;雖然其中一名委員考慮曾滿年老及有認知障礙,傾向酌情讓他保留戶籍,但另兩名委員認為沒有充分理由行使酌情權,如予酌情恐令房署日後難以執行房屋政策。
上訴委會未行使酌情權
稱聲明書訂明虛假陳述後果
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要求法庭撤銷房委會的《遷出通知書》,並將個案發還委員會重新考慮,因委員會無考慮個案的特殊情G,包括曾滿沒從該物業中獲得任何得益、他是真誠相信已如實申報,以及患有認知障礙症及智力大幅退化,強制遷出會不利其情緒及病情;若房委會採一刀切政策,將限制其酌情權及過度干涉《基本法》下保護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案件編號:HCAL 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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