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民售公司認購股虧124萬 申扣減入息稅被拒 上訴失敗

[2016.01.05] 發表

【明報專訊】安省1名中國移民華裔男子﹐將用公司員工認股權證購入的股份出售時﹐損失了124萬元。他將此損失於其報稅單中申報﹐認為可因而扣減其入息稅巨額稅款﹐但遭稅務局拒絕。他認為加國該稅制不公平而向聯邦稅務法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其後的判決是﹕加國政府的規例﹐無論是商業或資本戶口(capital account)方面的損失﹐不能用於其入息稅中扣除。

根據法庭文件顯示﹐上述華人甲於2008報稅年度﹐其報稅只能基於他於股份買賣中獲得的166萬元僱員收入﹐因而要繳交巨額稅項。他就加國入息稅法例中可通過投資損失而減少交稅而提出上訴。

華人甲於上訴庭開庭審訊時﹐自行辯護指他的投資損失應可用於扣減入息稅﹐否則﹐便不公平。加上﹐他爭論指上述是交易損失(trading losses)﹐不是資本損失(capital losses)。

華人甲指他是加國1間公司的總財政官及主管﹐ 通過工作獲得的經驗﹐快速買賣股份獲利。但他未有預料到於2008年發生全球金融風暴﹐他被迫出售其股份而招致損失。

然而﹐法官不同意華人甲出售的是交易股份﹐同時當股份的買、賣期間﹐華人甲已申報為非加拿大居民。

訴訟雙方的「事實同意書」(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 顯示﹐華人甲於2005至2008年期間是加國1間公司的總財政官﹐至2008年中辭職﹐為了稅務理由而申報為非加拿大居民。

他受聘於上述公司期間﹐可選擇購買11.6萬股份。該項購買權利﹐於華人甲離職 90天後失效。他曾於2008年以每股2.12 美元購入股份﹐其中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5100股後立即出售﹔再於同年9月4日購入53,150股後﹐於11月將之全部出售。

到2008年9月4日時﹐該公司的股份價約每股售27.55美元。

華人甲通過兩次買賣總共出售 53,150股﹐包括於2008年11月17日以每股價 5.9065 美元出售了25,000股﹔再於2008年11月18日以每股價5.3658美元出售了28,150 股。

爭議點是華人甲應否於2008年的加國入息報稅中﹐扣減他於11月出售該公司股份時損失的124萬元﹖

稅務法庭的判決是﹐無論是商業或資本戶口方面的損失﹐不能用於其他入息稅中扣除。稅務法庭無權以是否公平為理由而判上訴人得直﹐由於那是聯邦政府而不是法庭方面的問題。

此外﹐法官指若股份是放於資本戶口內﹐法例不容許損失可用於扣除其他入息稅。若是商業損失﹐也不能扣除﹐由於華人甲當時已申報為非加拿大居民﹐同時要是於加國運作的商業。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不用決定上述股份是放於資本或商業戶口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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