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上網查資料 上訴庭警告可檢控

[2016.03.01] 發表

【明報專訊】高院前年審理一宗內地女子販毒案,陪審團裁定罪成,判囚20年8個月。惟法官裁決後接獲陪審員來電,稱自己與另一名陪審員從網上得知案件是重審,擔心做法影響裁決。內地女子以此理由提出上訴,早前獲判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該兩名陪審員對案件「幫了倒忙」,損害了刑事司法制度,並表明今次為首例,公平起見不追究事件,但警告若將來再發生類似事件,法庭會轉交律政司,由其考慮是否檢控陪審員藐視法庭。

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法庭於上訴人內地女子陳煥弟(44歲)提出上訴後調查,向案件的陪審員發問卷。除其中一封因無人認領被退回外,其餘6名陪審員均有回覆,他們6人均表示得知本案是重審,其中5人在審訊期間得知,而在這5人當中,兩人稱是從其他陪審員得知,致電予法庭的陪審員及另一人則稱是在互聯網搜尋得知。

上訴庭呼籲主審刑事案的法官留意《司法學院通訊》的建議指示,提議主審法官向陪審團初次講話時可採用上述建議指示,並在總結雙方案情時再次強調,不可在互聯網搜尋關於案件資料的重要;法官亦必須警告陪審團,若不聽從指引並在互聯網搜尋資料,後果十分嚴重,可被控藐視法庭,而一經定罪,可判入獄。

首例不追究 再犯或控藐視法庭

上訴庭表明今次是首宗有人向上訴庭指出有陪審員在互聯網搜尋資料的案件,公平起見,上訴庭認為應在追究前先作出清楚及有力的警告,說明違規會引致的嚴重後果,故不會追究該兩名陪審員。

內地女子陳煥弟被控於2011年用行李販運0.64公斤海洛英來港,首次審訊後被定罪,判囚20年8個月。陳不服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不夠持平,發還案件高院重審。被告第二次受審,前年3月被陪審團以5比2裁定罪成,同被判囚20年8個月。

【案件編號:CACC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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