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管法實施 120萬租客受惠 收樓賠1月租 違例罰25000元

[2017.09.02] 發表
省府昨日生效新措施,讓租客更感放心,無用害怕業主無理逼遷。圖為多市奧星頓路出租房屋。(明報圖片)

【明報專訊】安省為保障租客權益而推出的連串新措施,昨日起宣告生效,以使租客在出租單位住得更感放心,無用害怕業主無理逼遷。

昨日起作準的新規定,指明業主如果要終止租約,以便收回單位自住或給家人住,業主必須按照以下措施進行﹕

.給予租客一個月的租金作補償,或者給租客提供另一個可以接受的單位入住。

.如要收回出租單位,必須在至少一年前的時間內向租客提出。如果在收回住宅單位的一年時間內刊登廣告、重新出租、又或者拆卸/改建單位,業主將被視為言行不一沒誠信,除非他們能夠證明自己清白,否則將被罰款高達25,000元。

省府實施的這些新措施,目的在於保障租客的權益,勸阻業主切勿非法逼租客遷出,不論他們的意圖是想將將單位改建成短期租住,抑或以更高的租金出租單位。

上述連串保障租客權益的措施,是省府整體公平住房計劃(Fair Housing Plan)的一部分。其他的措施包括擴大租金管制,將1991年11月1日以後落成使用的私人出租樓房納入受到管制之列。

促使出租樓房更為公平,租客更易於尋找租用,是省府打造安省大計的一個環節,以為省民創造更多工作,進一步促進安省的經濟蓬勃發展,以及省民日常生活得安穩。

安省房屋事務廳廳長米爾遜(Peter Milczyn)說﹕「住客無端被逼遷,得急於尋找新的住處,還要付出突然要搬家的開支。省府提出保障他們權益的新措施,將有助於減輕這個過渡期的負擔,而在某些的個案中,更可因為禁止非法逼遷而完全不用遷走。」

根據上述的變更,只有個別的業主,可以根據“業主自用”(landlord's own use)規條終止與租客的合約。公司企業不能使用這個條款逼使租客遷出所租住的單位。

又根據《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業主明知故犯,惡意終止租賃合約,將被視為觸犯法例。經定罪後,最高罰款為25,000元。安省現有大約120萬人居住於私人租賃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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