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攜改裝傘雷射筆控藏械 上訴駁回 官指被告視雷射筆傷人器具 「當刻就是武器」

[2020.05.21] 發表

【明報專訊】去年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當時15歲的男生被搜出改裝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早前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少年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遭駁回。法官稱只要少年把雷射筆視為傷人器具,它當刻就是攻擊性武器,加上少年在全副裝備下帶同雷射筆,用作攻擊用途是唯一合理推論。

續更生中心服刑 料下月獲釋

16歲少年須繼續在更生中心服刑,據悉或下月獲釋。上訴方早前爭議,少年攜雷射筆的目的不一定是傷人。高院法官潘敏琦在判辭指少年不作供,自然要由原審裁判官推論其意圖。對於律政司建議法庭肯定雷射筆是示威者自去年6月常用來照射警方物品,潘官認為此說法「過於進取」,指法庭是以陪審員身分作事實裁斷。

潘官指,原審裁判官先考慮少年在警方防線前徘徊,且攜保護肢體的裝備,認為他並非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裁判官繼而考慮他在全副裝備下帶同雷射筆,推論他必然打算以雷射筆照射他人的眼睛。潘官指,雖然上訴方力陳雷射筆的角度若有偏離,就無法命中眼睛,但根據案例,只要被告視之為傷人器具,它就是攻擊性武器;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必然可以成功以該物品傷人,都符合《公安條例》中攻擊性武器。

至於上訴方指少年持雨傘及行山杖作環保或防禦用途,潘官認為說法缺乏證據,純屬臆測。潘官稱,少年把行山杖藏於雨傘,亦承認想參與遊行、攜大量防具,原審裁判官絕對可以推論少年改裝雨傘及行山杖意圖必然是「用作傷害他人」,也是唯一合理推論。潘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就兩項定罪穩妥。

上訴方:原審裁決前改控罪不公

官:屬同一條文基礎無越權

上訴方一度質疑,原審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前更改控罪,導致審訊不公。潘官稱新舊控罪涉及同一條文基礎,所以裁判官改控並無越權。

另外,少年在當場問話時,於沒有警誡下稱涉案雨傘及行山杖「爛驉v,之後保持緘默。潘官表示,即使本案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程度只屬輕微,加上少年緘默權沒有因未受警誡而削弱,所以原審裁判官無剔除該口頭陳述,沒有構成不公。

【案件編號:HCMA13/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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