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入境美國 始知自己被通緝

[2015.05.02] 發表

華裔男子Mo Yeung Ching在1996年從中國移民加拿大後,在2002年過境美國時,發現自己遭中國通緝。其後移民部展開對他的法律行動,經過上訴程序後,成功將他列為加國不得入境人物。Ching隨即提出申請難民,並觸發連串法律訴訟,至今仍未了結。

據本報獲得的文件顯示,加拿大移民部曾就Mo Yeung Ching一案的脈絡作出陳述,指出45歲中國公民Mo Yeung Ching是在1996年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在1996年至2000年間,曾多次往返加拿大與中國,大部分時間在中國度過。其後在2000年在加拿大設立公司,沒再返回中國。2002年5月,當他企圖進入美國時,發現自己在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Red Notice)榜上有名,原因是被指在中國犯下罪行。

他在2004年曾經申請入籍,成為加拿大公民。但其後撤銷申請。在2005年再度申請入籍,但一直未有結果。

在2008年3月,一份移民部報告對Mo Yeung Ching作出總結,認為他被列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人士,原因是在加拿大以外地方犯下罪行,最高刑罰不少於10年。移民部亦隨即對他展開「不得入境聆訊」。

在2009年5月5日,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下屬的移民部門(Immigration Division)就Ching的入境資格作出裁決,認為Ching並非「不得入境」。但移民部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移民上訴部門(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經過5天聆訊後, 在2011年12月21日改判Ching為「不得入境」。

在2012年4月19日, Ching申請難民保護,列舉的理由包括:面對誣告、監禁,以及虐待等。移民部長再次介入聆訊,力陳Ching不獲接納入境的原因,認為他不符合難民公約(Refugee Convention)的規定。

難民保護部門(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經過6天聆訊後,在2014年10月31日判Ching不符合難民保護規定。

Ching目前正就此裁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相關聆訊將在今年6月23日在溫尼辟(Winnipeg)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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