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料3個月內有決定

[2015.06.24] 發表
楊家雄

【明報專訊】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廉政公署立案3年至今仍未有結果,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昨日出席「檢控周」活動後稱,律政司現時尚有一些觀點需作最後考慮,估計「短期內」會有最後決定,並樂觀估計「未必需要3個月」。

律政司長袁國強則稱,外界或認為此案的調查時間「長髐痐痋v,但強調律政司除了要小心處理法律問題外,此案更涉及香港境外範圍的事宜,故調查時並非「想要幾快都可以控制得到」。

袁國強:涉境外事宜

楊家雄昨強調一直與廉署就該案保持溝通,並稱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計,律政司會在「短期內」就案件作最後決定。袁國強今年3月出席立法會會議時透露,案件已進入「最後階段」,律政司很快會有決定,但有兩個問題仍未解決,包括「法律技術」和「境外取證」問題。有傳媒再追問3個月可有決定,楊家雄樂觀地估計「未必需要3個月」。

袁國強曾強調,律政司會尋求獨立英國御用大律師為此案提供法律意見,並指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任何檢控決定均絕對不會向特首尋求意見。袁國強早前亦曾表示,此類案件調查艱巨,需花不少時間處理,每個步驟都要做得很仔細,並非外間想像般容易。

前特首曾蔭權於2012年被揭發涉多宗懷疑利益衝突事件,如乘坐富豪私人飛機及遊艇,以及租住香港數碼廣播股東黃楚標持有的深圳東海花園豪宅。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若曾蔭權最終被起訴,或會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公職人員受賄罪」,或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至於涉嫌向他提供利益的人,可能會被控以行賄或「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

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涵蓋範圍較闊,控方只需證明公職人員收受「甜頭」,毋須證明該公職人員曾向對方作出回報;控方若要成功入罪,須證明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且非一時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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