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嚴重失當」無明確定義 存灰色地帶

[2016.01.28] 發表

【明報專訊】律政司昨日決定不起訴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提到湯以公帑支付其親友出席與廉署無關的膳食款待,指出縱使湯是蓄意,但在法律上只是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其嚴重程度未至違法即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法律界及熟悉廉署運作中人指出,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嚴重程度」,現時無明確定義。

曾任高級檢控官及暫委裁判官的大律師潘展平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元素,是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擔任公職有關情G下,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做出失當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或沒有履行職責,而且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有關失當行為必須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潘認為,上述控罪元素所指的嚴重失當行為沒有明確的定義,故「嚴重」與「不嚴重」之間,存有灰色地帶。

法律界﹕御用大狀意見 基於律政司報告

熟悉廉署案件的法律界人士指出,海外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很大程度是基於律政司所撰寫的案件報告,「如果你(律政司)份報告寫到佢(湯顯明)係個好人,佢只係一時懵盛盛,(御用大律師)好難話告鍐{!」他質疑,案件交由廉署調查,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廉署或為了聲譽而「放生」湯顯明。

另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員指出,嚴重程度也應考慮一連串事故,而不是斬件式考慮。

余若薇﹕律政司做鱆k官 資深大狀﹕難證為私利

同為公職人員,前特首曾蔭權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個案,律政司決定檢控,但決定不告湯顯明。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出,今次律政司「好似做鱆k官鴾u作」,認為湯與前特首曾蔭權面對的指控類同,可能「貪」得更多卻不被起訴,對前特首曾蔭權「好唔抵」。

另一邊廂,曾參與不少廉署案件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湯顯明的做法雖然有錯,但並非「嚴重到要刑事檢控佢」,認為律政司不作檢控的決定屬可以接受。對於湯宴請中聯辦官員,謝認為難以證明他這樣做必然是為了個人利益,尤其是案發時,以酒招待內地人士在私人機構蔚然成風。湯把私人機構的做法帶進廉署固然不對,但他可能只想代表廉署與內地官員打交道,不代表他必定是出於私利。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出,律政司今次選擇比較詳盡地解釋,實屬好事。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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