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列明業主建商均有責

[2016.06.11] 發表

【明報專訊】屋宇署表示,已從教育局收到城大提交部分內容被遮蓋的調查報告,正仔細研究,亦會在正進行的調查中考慮城大的報告,因調查未完,現階段不宜評論倒塌成因、肇事工程須否入則和責任問題。

有測量師及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建築物條例》,作為業主的城大亦有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測量師學會上屆會長何鉅業指出,城大會否被屋宇署檢控視乎兩方面,若署方調查證實肇事的綠化天台必須入則而工程未有入則,即屬違規建築,業主及承建商或須承擔法律責任。

何鉅業續指出,另方面要視乎綠化天台是否屬於重大更改建築物用途,《建築物條例》第25條指建築物的用途擬有重大更改,授權作出該項更改的人須以指明的表格向建築事務監督提出1個月通知,若沒有提出任何通知,即屬違法,或會被判罰款及監禁兩年,「若署方調查證實綠化天台嚴重超重,而確實產生了危險,很大理由相信是更改了用途」。但他估計屋宇署提出檢控前,亦會考慮城大有否盡力尋求專家意見,以作適當處理。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亦指出,若屋宇署證實綠化天台是改變建築物用途,城大作為業主,或違反《建築物條例》第25條,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但他(城大)會反駁指自己不知情,已全部交予專業人士處理」。

屋宇署:不評論責任問題

屋宇署表示,若有需要會索取進一步資料,但部分樣本需待倒塌現場加固後才能蒐集,預計署方的調查需較長時間完成,亦因仍在調查,現階段不宜評論倒塌成因、肇事工程須否入則和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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