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下月初審 當鈴聲或違法

[2017.05.10] 發表
?2017年3月3日,兩會政協會議開幕,代表起立高唱國歌。(人民網)

全國人大法工委將於6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國歌法草案並進行初次審議。該草案一旦通過,未來私人婚喪、舞會聯誼等娛樂、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及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將不被允許唱奏國歌。而篡改歌詞甚至將國歌作為手機鈴聲,也可能違法被追究責任。

據《新華社》報道,國歌在現實生活中並未得到普遍尊重和愛護。由於缺乏法律約束,社會上存在隨意使用國歌、奏唱國歌不嚴肅等問題。此外,國歌對青少年的教育功能發揮不充分。報道表示,國歌立法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國歌的使用,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避免不嚴肅、不規範的國歌奏唱情況和其他有損國歌尊嚴的行為,使國歌得到「應有的尊重和愛護」,並引導人們「正確對待國歌」。

實際上,近年的全國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曾經提出關於制定國歌法的建議和提案,建議儘快填補立法空白。全國政協委員、原解放軍軍樂團團長于海就是其中之一。

于海表示,國歌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演奏國歌應該有一個參照。在公開場合,需使用正確的版本演奏;而在重大場合下,國歌在演奏演唱時應該被尊重。不過,這不代表唱國歌唱得不好就是違法。

他指出,在某些婚喪嫁娶、舞會聯誼、開業慶典等娛樂或商業活動中,國歌常被濫用;即使在正式場合奏唱國歌,特別是升旗儀式時,仍有一些人會嬉笑打鬧、衣衫不整,沒有絲毫的莊嚴感與自豪感;亦有人把國歌設置為手機鈴聲、隨意篡改國歌歌詞、公眾場合故意侮辱國歌等。還有一些無意的差錯,比如一些機構張貼、書寫、播放的國歌有錯誤等。這些不當行為都將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僅有規範意見 國歌法至今未立

中國的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1949年被訂為國歌;但在文革期間因作詞者田漢被指控為叛徒,該曲在一般情況下不再使用。文革後,田漢冤案獲平反,《義勇軍進行曲》亦得以重新演唱。2004年,全國人大會議正式將《義勇軍進行曲》作為國歌寫入憲法修正案。

實際上,中國政府分別於1990和1991年制定「國旗法」和「國徽法」,但至今仍未對國歌專門立法。2014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提出明確要求,但是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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