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2.19
    星期三

警員套假牌泊車 官斥知法犯法判社服令

[2018.12.19] 發表

【明報專訊】已停職男警被指於今年1月,以假車牌在月租停車場停泊其電單車,停車場保安揭發及報警後,他未能在21日內向警方提交該電單車司機的身分資料,被控一項沒按照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昨判刑時斥責被告知法犯法,明顯為一己私利而製作假車牌,考慮感化官指他有很深悔意,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審訊時,被告吳文傑(41歲)辯稱服用精神藥物後影響記憶,忘記涉案期間發生的事,又稱或有人悄悄換掉假車牌「整蠱」他。裁判官指被告的抗辯說法明顯是虛構,被告為方便泊車而使用假車牌,為私利而知法犯法,即使他因此失去工作,在警隊多年努力白費,實屬咎由自取。

法官考慮被告有悔意已還押4周

裁判官指使用假車牌的人觸犯《道路交通條例》,若審訊時就知道被告是涉案電單車的司機,極可能判處他6周以上刑期,惟考慮被告已還押4周,亦表現出很大悔意,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出,被告擁有一架車牌字頭為「NW」的電單車,停泊在鴨c洲h停車場。今年1月15日,停車場保安發現一輛蓋布的電單車泊在標示為「MT」的電單車位,細看下發現被告的電單車掛上「MT」假車牌,保安其後報警。

【案件編號:ESCC14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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