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10.24
    星期四

控集結非藏毒販毒 大律師質疑裸搜無必要

[2019.10.24] 發表

【明報專訊】有大律師指出,警方將被告押上法庭後,雖有權要求對方進行搜身程序,但採用全裸規格的搜身屬罕見,形容全裸規格通常只適用於藏毒、販毒等嚴重罪行,涉案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其餘同案被告亦毋須全裸搜身,質疑警方是否有必要為該3名女被告全裸搜身。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方搜身設不同級別,形容全裸搜身一般適用於藏毒、販毒等嚴重罪行,以檢查疑犯有否藏有更多毒品,或其他攻擊性武器,今次稱遭全裸搜身的女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除非警方有強力證據證明3人「收埋灝S別洁v,否則警方不應進行如此高規格的搜身程序。

至於被告一方另在庭上投訴,上月13日已去信警方,查詢索取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值勤紀錄,代表警方的律政司至今未有正面回應。陸偉雄認為,律政司有時查詢相關部門,以掌握更多資訊,但亦不應無限期拖延,又說如法庭認為律政司拖延不合理,亦會就此查詢。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則認為,涉案被告事前已在警署被搜身,並在警方看管下押抵法庭應訊,其間接觸的人只有警員,理應毋須如此高規格的全裸搜身。他續稱,除了3名女被告外,其餘同案被告並沒接受全裸搜身,質疑為何只有該3名被告要接受相關待遇。

《警察通例》列明

搜身不應要求同時脫去所有衣服

《警察通例》列明,搜查程序須相稱和合理,搜身程序分為3級,分別是「毋須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如被羈留者須脫去衣服(包括內衣)搜查,警員不應要求被羈留者同時脫去所有衣服,例如該人已脫去上半身的衣服,可讓該人穿回上半身衣服後才脫去腰部以下的衣服,且要盡速搜查。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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