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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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劉家棟阻差囚1年上訴 「在場懇求警方讓人退」

[2020.12.19] 發表
劉家棟(前中)昨早與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一同到高院上訴。劉在庭外表示,聆訊期間重溫案發片段「好ョv,心理壓力亦很大,希望先休息。他又對繼續獲保釋感鬆一口氣,因可先與家人度過聖誕和生日,才面對上訴裁決。(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註冊社工劉家棟去年7月27日在警方與示威者之間調停,其間涉擋在警員盾前,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1年,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名被判罪成監禁的註冊社工。劉昨就定罪及判刑在高院提出上訴,上訴方認為,劉當日只是履行社工的責任,希望減少暴力衝突出現。法官押後明年2月23日裁決,劉獲准繼續保釋外出。

代表上訴人劉家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劉一直舉高雙手和手持社工證件,以謙卑態度勸喻警方,「(劉)一路退一路鞠躬,一直講『退緊』……並非要求,而係懇求警方畀後面齯H退」,涉事警員其後亦只是繞過劉,繼續向前推進,籲法庭從常理考慮,有關行為是否構成阻撓。

官:確有阻礙 差在程度犯法否

法官黃崇厚表示,警方負責主導執法的方式,劉家棟行為的確構成阻礙,「只係係咪到犯法程度」。上訴方認為,警方當日沒正當執行職務,劉當時真誠相信警方沒正當執行職務,或者他有意避免他人受傷及緩和事件,均屬本案的合法辯解。

代表答辯方的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表示,當日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的罪行,形容警方一直表現克制、慢慢推進,又形容劉家棟當時站在警方推進的位置,其後更進入警方的陣勢內,認為他有意拖慢和阻礙警方推進。

答辯方認為,上訴方忽略警方除有責任驅散,亦有責任拘捕犯案者,劉的所有理由均不能視為合法辯解;又認為法庭可採納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涉非法集結的案例。上訴方回應,劉沒參與非法集結,而黃之鋒即使被指積極參與非法集結,上訴庭亦只判他監禁6個月,認為本案刑期過重。

【案件編號:HCMA137/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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