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國安法未定義恐怖主義 「宣揚」可囚10年
[2021.08.19] 發表
【明報專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監5年以上、10年以下,並罰款或沒收財產;「其他情形」判監5年以下,入勞役中心、教導所、感化院或社會服務令,並可罰款。
律政司長鄭若驊7月12日於《星島日報》撰文〈社會應對恐怖主義和宣揚恐怖主義言行保持警惕〉,引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的著作稱,宣揚包括宣傳、辯護或頌揚,而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不得以言論自由、新聞報道自由及出版自由作為理由。
文章提到,有言論指針對平民發動的襲擊才屬恐怖主義,若針對政權、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便不屬恐怖主義;鄭若驊批評該看法荒謬、欠缺法理基礎,稱恐怖活動可針對任何人實施,其本質是透過製造恐慌脅迫政府。文章亦提到,港區國安法無界定何謂恐怖主義,「但按上文下理」可參考第24條「恐怖活動罪」所指的恐怖活動。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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