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 第三被告結案:警員打嚇 陪審應剔除招認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繼續結案陳辭。辯方表示,第三被告吳子樂被警員帶入殘廁「打嚇部v,雖然他無向值日官投訴,但陪審員可憑經驗思考,「第三被告畀咩人打?畀警察打,仲向番警察投訴?」辯方又提及,吳當時正修讀碩士學位,茬乘f團思考他會否冒險干犯爆炸品案,令自己前途盡牷C
綜合證供,被告吳子樂在宏創方503室被捕,單位搜出電子火柴、鎂粉及硫磺等。吳在警誡下承認處理明愛醫院爆炸品案和運送羅湖炸彈案原材料。警員其後將吳帶至單位外殘廁,翌日將吳帶返警署做錄影會面。
辯方大律師梁耀煒昨在結案陳辭表示,警員當晚11時拘捕吳子樂,翌晨8時才向吳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梁說,通知書列明被捕者最關鍵的權利是疑犯可以找律師,惟吳被捕一日後才獲安排見律師,在錄影會面行使緘默權,當時已完成首3次會面。
稱通宵無睡覺 見律師前警三度會面
辯方表示,吳子樂被捕後通宵無睡覺,「無間斷」接受3次會面,更在會面中直言「有瓛唌v,陪審團應考慮吳的精神狀G剔除招認。此外,辯方案情是吳曾被警員「打嚇部v,控方早前反駁稱吳沒向警署值日官投訴。辯方昨茬乘f團利用智慧和經驗思考控方說法,「第三被告畀咩人打?畀警察打,仲向番警察投訴?係咪咁樣先?」
辯方又稱,警隊宗旨是不會毆打疑犯,惟陪審員不能單憑證人任職警員,裁定他們證供較可信。
控方未供搜屋後CCTV片 「須證非插贓」
針對503室證物,辯方指控方依賴海量的閉路電視片段舉證,卻無法提供2020年3月8日凌晨搜屋後的片段,構成疑點。辯方表示,警方行動前曾將14個袋及15個行李箱搬到鄰近的502室,警員供稱物品為爆破裝備,卻無法提供書面紀錄。辯方認為,不排除有證物從502室搬入503室,「應該由控方證明所有證據並非插贓」。
辯方續提出,吳子樂曾在會面供述個人背景,他被捕時任職金融從業員,正攻讀科大碩士,是努力工作的年輕人。辯方提及吳早年喪父,吳被押返黃大仙寓所時,與母親相擁而泣,「佢係咪咁樣冒險(犯案),令自己前途盡牷A同媽媽分開?」聆訊今續,由另一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