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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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1/6業權遭收公屋 失明翁申覆核質疑歧視

[2025.08.13] 發表

【明報專訊】一名失明長者居於石硤尾大坑東h逾24年,他獲母親轉讓物業部分業權後,誤以為毋須向房委會申報。房委會勒令他交出公屋單位。他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法庭推翻房委會決定。入稟狀指出,房委會無提供點字表格,申請人無法自行閱讀和填寫申報表,質疑房委會間接歧視失明人士,有違憲之嫌。

單位由胞弟居住 無從中獲利

申請人劉漢良先天失明,退休前在香港失明人協進會擔任兼職資訊科技助理;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房委會及上訴審裁小組。入稟狀指劉1996年起與家人居於大坑東h,其妻同樣失明,現領取社署傷殘津貼。劉母2020年以送贈契(deed of gift)方式,將土瓜灣馬頭圍道物業平分予6名子女,劉獲得其中六分之一業權。劉的胞弟獨居於該單位,劉無從中獲利。

去年4月,劉漢良前往物業服務辦事處交申報表,職員問他有否購置物業,他回答沒有。同年10月,房委會向劉發出「遷出通知書」,指他無如實申報持有私樓業權,涉虛假陳述。劉不服上訴,理據包括房委會無積極協助失明人士填表,劉依靠子女協助處理文件,子女對土瓜灣物業不知情。申請方提及,即使劉售出土瓜灣物業,仍沒有超出家庭資產限額。

倘售出業權亦未超資產限額

上訴聆訊今年2月召開,房委會指若劉漢良填表有困難,應向職員求助。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劉提交的表格是法律文件,「你簽鬫W,因為剔、交叉驉A都有法律後果」,下令駁回上訴。一個月後,劉在律師見證下將六分一業權讓予胞弟。

申請方稱,劉漢良已屆65歲退休年齡,欠缺穩定收入,他和妻子搬遷後要重新適應環境,困難重重。申請方質疑房委會無考慮劉的困境,今次事件牽涉申報政策的字眼改動,失明人士難以完全明白要求;劉誤以為自己並非持有全部業權,毋須向房委會披露。申請方稱房委會無履行積極責任,確保失明租戶知悉申報要求,冀法庭撤銷房委會決定。申請方亦希望法庭批准,劉和家人可繼續居於大坑東h,直至本案有結果為止。

【案件編號:HCAL 17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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