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愛不遂飯盒落毒 食環外判工囚兩年
【明報專訊】食環署時任外判男員工疑因求愛不遂,把有毒粉末放入女同事飯盒,他否認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受審。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余俊翔裁定被告罪成,並斥被告的犯案行為嚴重,「預謀程度非常高」。余官指,雖然被告在一定程度上獲事主原諒,但事主「好返只係佢幸運」,法庭不能不顧及事主的身體反應,遂判被告監禁兩年。
官斥行為嚴重 預謀程度高
被告葉文飛(29歲,無業)被控於2024年11月26日在食環署於旺角的休息室內,向事主羅曉諭施用1至1.5克亞硝酸鈉。余官裁決時指出,審訊時控方呈交一段錄音,內容顯示被告承認在事主飯盒中投放亞硝酸鈉,以及在事主的教會投放水銀,原因是覺得她欺騙感情;辯方反對錄音呈堂,原因是被告並非自願說出當中內容、兼任教會牧師的事主父親(羅父)在錄音中以有權力的身分誘導被告。
余官稱,在該錄音中,羅父舉止語氣平和,被告也沒表現得很害怕;加上被告只為追求事主才「信耶穌」,甚少到訪教會,故沒證據顯示被告在信仰或情感上緊密依賴教會及羅父。余官稱,這可見對被告來說羅父並非權威人士,他不是因受他人影響才招認,法庭把他在錄音中的招認視為入罪證據。
余官表示,被告曾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不知何謂亞硝酸鈉,但後來又稱在上學時認識很多化學物質,可見他前言不對後語。余官又稱,被告在錄音中說「想畀個教訓佢(事主)」,他在查詢「服用亞硝酸鈉後會有何事發生」後仍決定把該物質加入事主的食物中,顯示他有意圖犯案,故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讀書至中六,他因感情糾紛犯案,重犯機率低,且已在一定程度上獲事主原諒。余官判刑指出,感情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加上事主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好返只係佢幸運」,遂判被告監禁兩年。
【案件編號:WKCC 53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