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信納工作表現優異 有極大悔意 衝燈傷途人 P牌督察判社服
【明報專訊】前年6月,持「P牌」的休班督察於旺角駕車時涉衝紅燈,攔腰撞向一輛的士,之後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使她右腿骨折和出現「長短腳」。男督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昨於區域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暫委法官黃國輝接納被告在警隊表現優異,亦有極大悔意,指社服令是合適刑罰。警務處公共關係部回覆查詢稱,涉事警員現在停職,警方尊重法庭判決,並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按程序跟進。
被告姚新燊(30歲)聞判掩面拭淚,有親友相擁而泣。辯方昨進一步求情稱,被告隸屬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近九成上司撰信支持他,包括總督察、總警司和高級督察,可見他在警隊表現卓越,亦受同袍愛戴。
被告聞判拭淚 親友相擁而泣
辯方形容被告抱持強烈責任感,本案對他是相當大的挫敗,恐招致珝孺坁漲D罰;他還押近一個月屬沉重教訓,對社會構成一定阻嚇作用。辯方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表達歉意,他並非刻意衝紅燈,只是無心之失,「佢唔係為鱁k避責任而求情,真心希望法庭畀機會」。
辯:近九成上司撰信支持 受同袍愛戴
暫委法官黃國輝判刑前講述個人背景,被告2018年從大學畢業,2019年加入警隊,任職5年間獲指揮官嘉許約40次;他以往無刑事和交通定罪紀錄,獲感化官建議判社服令。法官表示,本案嚴重性比同類案件輕微,例如事發時凌晨的車流量較少,被告沒有直接撞到傷者,而是車頭撞到的士,使的士失控衝前,間接撞傷途人。此外,傷者曾站於行人路欄杆外,而被告以時速20至30公里行車,比案例中車速為慢。
法官稱,被告社服令的報告內容「非常之良好」,雖然本案經審訊後定罪,但辯方對控方證供無爭議,控方賴以舉證的「車cam」片段來自被告的車輛,辯方僅爭議法律定義。法官認為社服令是合適刑罰,判被告履行最長時數的240小時社服令,另須停牌兩年,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根據案情,被告前年6月5日駕車沿旺角道行駛至彌敦道交界處,旺角道的交通燈為紅燈。被告沒有停車,衝燈後撞及彌敦道上行駛中的一輛的士。的士打滑旋轉,波及一名女途人。她被撞至右腿開放性骨折,包括右腓骨、股骨和脛骨骨折,手術後有「長短腳」情G。被告自辯稱,事發時首次在旺角路面駕駛,加上他分神思考一宗製毒工場案,不小心下衝燈。
【案件編號:DCCC 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