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號波失事 ?foodpanda車手獲賠134萬 官指置於危險工作環境 平台須負八成責任
【明報專訊】5年前一名foodpanda南亞裔電單車手工作期間改發8號風球,他回家途中遭強風吹倒導致膝蓋受傷,入稟索償。高院昨頒判辭裁定公司須負大部分責任,指車手被置於危險的工作環境,收入和工作表現取決於接下和完成訂單數量,公司聲稱車手有權在繁忙時段不接單是違背常識,下令須賠償約134萬元。
原告為Khan Farooq Ahmed(事發時48歲),被告為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 Food Hong Kong Limited。暫委法官李樹旭於判辭指出,原告事發時為foodpanda電單車車手,2020年8月18日晚上7時許開工,當時已發3號強風信號,被告9時15分向所有車手發信息,表示天文台將改掛8號風球,平台會停止接受新單,提醒車手自行考慮是否可完成目前訂單。
被告稱車手有權不接單 官:違常識
判辭續稱,在該信息後原告接下3宗訂單,最後一單於10時58分送達,當時已掛8號風球18分鐘。原告回家途中遇強風,失平衡跌倒路面,背部、右膝和右手手指受傷,放病假785天,先後接受矯形及創傷外科診治、職業治療、物理治療等。原告指被告運作模式不安全,明知8號風球將至而仍容許車手在最後一刻接單,以及期望任何訂單一旦接下應完成。
被告主張原告須負上不低於85%責任,原告決定回家代表知悉天氣正惡化,被告無權控制他以什麼方式駕車和採什麼路線回家,也不應過分保護原告般自行決定工作模式的員工。法官接納原告勤奮,若拒絕接下一定數量訂單或有顧客投訴,工作表現會被降級,使他為維持收入長期承受巨大壓力;而惡劣天氣下會有更多人叫外賣,對於被告反駁車手有權不接單,法官稱有違常識,亦與合約中有關惡劣天氣下工作安排的條款有衝突。
裁原告誇大傷勢 不算「嚴重受傷」
法官同時質疑原告聲稱事發前無機會查看信息的說法,考慮後認為原告和被告分別須負兩成和八成責任。法官續稱原告誇大傷勢,其行動力和心理應比宣稱的好,不屬「嚴重受傷」類別,應獲發14月病假,淨月薪約2.4萬元。另考慮原告未來收入損失,例如可擔任月入約1.4萬元的保安員、情感損失等,下令被告賠償134萬元。
【案件編號:HCPI 6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