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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商人挪用國企1800萬美元還債 官指無精心策劃判囚8年半
(2018/1/22)

內地商人被指與國企投資公司合作非洲投資計劃,以合資企業形式共同發展涉及鋼材的生意項目,雙方在港成立合資公司,並由國企借出一筆1800萬美元短期附息過橋貸款,以作投資之用。有關款項疑於2015年被商人挪用,以償還商人拖欠的3044萬美元。商人早前被裁定兩項盜竊罪成,法官今指涉案款額鉅大,惟接納商人並非單純為個人利益犯案,加上無預謀和無精心策劃,判處監禁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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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時指,本案相關投資計劃的確存在,被告錢勇(41歲)並非詐騙投資,只是因出資問題造成各種巧合,令他有機可乘,強調被告並無精心策劃,甚至可說是手法拙劣,因他沒有做假帳掩飾。

辯方續指被告早年透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定居,一直是良好守法的市民,又透露案發後涉案中非製造投資有限公司已在內地和香港透過民事追討款項,希望能獲輕判。

法官判刑時,接納辯方指被告無預謀犯案,而是在多番巧合和銀行犯錯下,令他有機可乘,並同意被告並非單為自己利益,而是為家族公司周轉才犯案。法官指出,雖然本案兩項盜竊罪發生時間相近,但他事實上可一筆過轉走款項,毋須分兩次轉款,一併考慮兩項控罪後,決定每項判處11年3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控方得悉判刑後即提醒法官,每項盜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法官聞言表示自己以錯誤基礎考慮刑期,「責任喺我度」,重新考慮刑期。短暫休庭後,法官重申被告有機會可以一筆過轉走款項,故仍將兩項控罪一併考慮,終判囚8.5年。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鄧舜仁在判刑後表示,歡迎法庭裁決,認為判刑能起阻嚇作用。他建議公司應劃分董事職責,避免權力過分集中,以致有濫權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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