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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辱罵法官可囚1年

【明報專訊】4名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的市民昨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不時有到場聲援的民眾在法庭外用粗口叫囂,並大罵「狗官」。有大律師指出,聲援者有可能涉及行為不檢罪名,最高可判監1年;假如有聲援者在庭內裁判官席前辱罵對方,可根據《裁判官條例》被定罪,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1萬元。

律政司發言人昨指出,市民有權評論法官的判決,但不能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並重申恐嚇或侮辱法官等行為,或構成藐視法庭及其他刑事罪行;律政司十分關注陳官在庭上表示受到恐嚇及其他相關事件,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同時不排除展開司法程序。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假如當時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正在判刑,辱罵法官者已觸犯《裁判官條例》第99條,條例指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職責時,任何人向裁判官使用任何侮辱性的詞句,可判處監禁及罰款。

陸又指出,即使是休庭期間,裁判官並非執行職務,指罵者亦可能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最高可囚1年。惟陸稱,若聲援者是在案件宣判後,才在法院外辱罵,會被視作對判決不滿,反而問題不大。

梁永鏗律師表示,聲援者的舉動或構成藐視法庭罪,即使他們沒有指名道姓罵陳,也是針對法庭的判決作出辱罵。但梁同意,因為法庭內沒閉路電視,舉證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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