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多次引《海外反腐敗法》起訴外企

[2017.11.22] 發表

【明報專訊】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禁止美國企業賄賂外國官員獲得商業好處,並要求企業保持正確的帳簿和紀錄。美國過去多次運用該法起訴涉行賄第三國的外國企業。該法的執行及審訊漫長繁複,不少企業寧願罰款和解。瑞典通信企業Telia今年9月便跟美國司法部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達成協議,交納9.65億美元,是該法歷來最大筆罰款。

FCPA早於1977年通過,但在喬治布殊任內執法才大幅增加,除了美國公司外,該法亦適用於與美國有一定關係、同時又參與了外國腐敗行為的任何個人及企業。一些外國企業便因為跟美國有些微關係便落入美國法網。Telia被指2007年在烏茲別克以行賄取得電訊合約,被美國調查多年。該宗案件之所以落入美國司法管轄權,是因為Telia 2007年在美國是發行人,而且賄款是以美元支付,並且過程涉及使用美國伺服器的電郵。德國西門子2008年曾被罰8億美元,英國軍火商BAE 2010年亦被判罰款4億美元。

特朗普曾批條例不利美國企業

迄今因為干犯FCPA被判刑期最長的是2011年的涉嫌行賄海地官員的邁阿密電信商人埃斯克納齊(Joel Esquenazi),他被判入獄15年。

《經濟學人》2011年曾批評FCPA條文欠清晰,美國商界一直有聲音促廢除該法,認為該法令美國企業避免與窮國做生意,以免有行賄之嫌,變相把商機讓予中國等國家。美國商會指該法阻礙了美國企業到海外併購,因為一旦所併購的公司行賄,美國企業也會受牽連。但一些論者認為,該法是美國反腐的厲害武器,且對全球有裨益。美國總統特朗普2012年曾批評FCPA是非常不利美國企業的「可怕法律」,惹起部分論者關注會否廢除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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