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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華越柬寮法援助中心總幹事吳瑤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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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業主藉詞同住可拒租客 租客自保應先簽訂合約

【明報專訊】華越柬寮法援助中心(CSALC)總幹事吳瑤瑤表示﹐根據法例﹐只要業主與租客同住﹐安省人權法以至安省住宅租務的一些條例便不適用。

背後原因﹐她亦不太肯定﹐但猜測這可能是業主若與租客同住﹐前者都有權利選擇與甚麼人一同起居有關。

吳表示﹐該中心亦覺得此法例對租客不公平﹐故亦曾考慮過挑戰有關法律。吳覺得﹐不應讓業主可以「與住客同住的」作為歧視住客的「擋箭牌」。

與住客同住在一個物業﹐便可因為各種理由歧視租客。

吳說﹕「很多低收入的華人可能都是租用業主現物業的一個單位或地庫﹐但其實很多非華裔的業主都不喜歡將物業租予少數族裔人士﹐而法例卻容許這些業主光明正大的將這些租客拒諸門外。」

在這情況下﹐該中心只能勸喻租客租住一些並非與業主同住的單位。吳又稱﹐如租客無可避免的與業主住在同一物業內﹐而又想保障自身權益﹐便應事先與業主簽訂合約﹐他日若租客的權利被侵犯﹐便可以業主違反合約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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