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合約糾紛 更一審仍判應還570萬元

[2020.05.27] 發表
藝人吳宗憲(圖)遭蔡姓男子指控未繼續履行經紀約,二審判吳宗憲返還570萬元,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26日仍判吳宗憲應返還570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明報專訊】藝人吳宗憲遭蔡姓男子指控未繼續履行經紀約,要求吳宗憲返還預收酬勞。二審判吳宗憲返還570萬元,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昨天仍判吳宗憲應返還57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蔡男主張,吳宗憲隱瞞在2010年與曹姓男子簽訂演藝事業經紀合約一事,在2011年9月15日與他簽訂藝人經紀暨合組公司合約,導致他陷於錯誤,交付演藝酬勞預付款新台幣800萬元。

蔡男還主張,吳宗憲2011年10月19日另與陳姓男子簽訂藝人經紀暨合組公司合約,既然吳宗憲無法履行與他的合約,扣除已歸還的230萬元,應再給付57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蔡男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改判吳宗憲應給付蔡男570萬元。吳宗憲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時,吳宗憲主張,他與蔡男的合約實際上是蔡男與陳男等人共同出資,由蔡男代表簽約,因蔡男對出資有意見退出,之後才改與陳男簽約,因此與陳男的合約是與蔡男合約的更名或增補,他並無解約之意。

但更一審認為,蔡男於2011年9月底向陳男等人表明要退出,經陳男託人轉告吳宗憲,而吳宗憲同年10月與陳男簽約,也有不願繼續履行與蔡男合約之意,吳宗憲還轉交面額200萬元本票給蔡男收執,作為還款擔保,因此認定雙方已合意解約,吳宗憲應返還570萬元不當得利,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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