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批准梁游上訴 終院:無釋法結果一樣

[2017.09.02] 發表
終院上訴委員會昨於判辭中表示,梁頌恆(左)和游蕙禎(右)當日是「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因而自動被取消資格,強調即使不考慮人大釋法,結果仍會一樣。(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去年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兩人上周五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惟終院表示兩人的理據無可爭辯之處,拒絕受理。終院昨頒下判辭,當中表示人大就宣誓事宜的釋法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但就本案而言,因梁游是「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而自動被取消資格,即使無釋法結果亦一樣,故認為他們的上訴無可爭辯,拒絕批出許可。

梁頌恆:無考慮人權條文 對法治是災難

梁頌恆和游蕙禎昨並沒有到庭領取判辭。梁頌恆昨透過短訊回覆本報查詢,表示終院的判辭承認改寫本地宣誓條例的「釋法」,對香港法庭具約束力,亦間接承認「釋法」有追溯力,但卻無考慮《基本法》中其他保障人權的條文,他認為這對香港法治和法庭威嚴而言是災難。梁認為如無民主體制制衡,法律只會愈來愈保障政權,而不是人權。梁強調當有些人可以踩在法律上作出修改,令法律不再有可預見性和人人平等,這就是災難。

終院上訴委員會於判辭開首表示,知道是次法律程序引起廣泛關注,觸發眾多社會人士的強烈意見和評論,但強調法庭在這方面並不扮演任何角色,亦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唯一考慮的是涉及本案的法律議題是否具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以及是否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終院:釋法對法庭有約束力

梁游一方在早前聆訊時,主要爭議人大釋法於本港應用範圍和效力。上訴委員會引用回歸初期終院審理吳嘉玲、劉港榕、莊豐源等居港權案,重申基本法列明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有寬泛和不受制約的權力,該權力對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制同樣有效,可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而且對本港法庭具約束力。

上訴委員會認為,梁游一方要求法庭澄清人大釋法是否有追溯力、以及是否變相「修法」等問題,終院在過往的案件中已作出過權威裁定,並沒理由要重新考慮這些原則。雖然上訴委員會認同人大釋法對本港法庭具有效力,但委員會亦於判辭中強調,原審法官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已作出恰當詮釋,加上兩人並無爭議他們宣誓時的言行,故同意下級法庭的判斷,「即使不考慮釋法,本案結果也會一樣」。

議員負憲法負任 不干預立會原則不適用

梁游一方聆訊時亦質疑,當時立法會主席已容許兩人重新宣誓,根據不干預原則,法庭不應介入。上訴委員會指出,基本法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負有憲法責任,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故若有人恰當地提出議員是否已作出有效宣誓的問題時,法庭便有責任按照基本法作出裁決,因此不干預原則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上訴委員會認為,梁游兩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雖然兩人就上訴所提出的問題有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他們的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亦沒合理機會令終院得出與下級法庭不同的結論,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FAMV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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