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所限 私隱署可審查無權檢控

[2017.09.21] 發表

【明報專訊】教大閉路電視截圖流出事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雖明確指出教大違反保障資料第4原則,但礙於現行法例賦予的權力所限,除跟進投訴展開循規審查外,私隱專員公署不能直接處罰違規機構。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公署無被賦予刑事檢控權,容易被外界視為「無牙老虎」,建議當局修例增強公署阻嚇力。有執業大律師則認為,拒絕遵從公署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已屬刑事罪行,不認同公署無力整治違規機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毛孟靜說,現時公署欠缺刑事檢控權,充其量只能發表報告譴責違規機構,她形容是「有得講無得做」。毛認為政府應探討修例賦予公署刑事檢控權,並指立法會過往曾討論擴大公署權力,但一直無進展。毛孟靜認為在目前條例所限下,公署至少應加強譴責的措辭,「現在不夠強,要再嚴厲一點,最好是指明誰要為事件負責」,洗脫外界認為公署是「無牙老虎」的印象。

大律師:不遵公署通知犯刑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現行私隱條例下,共有6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收集目的及方式」、「準確性、儲存及保留」、「使用」、「保安措施」、「透明度」及「查閱及更正」。他說,公署可向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機構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機構採取補救措施,停止和改正違規行為,若機構拒絕遵從公署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便須負上刑事責任,初犯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再犯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至於流出截圖的相中人,陸偉雄稱只要兩人能證明與貼標語一事無關,即可以心靈或情感損失為由,循民事追討賠償。陸說,由於外泄閉路電視截圖的教大WhatsApp群組內的人全受僱於教大,「即使是保安員外泄,教大仍需負起最終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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