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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國家主席權力不高 掌實權需兼任職務

【明報專訊】中國國家主席目前為禮儀和象徵式的虛位國家元首,自中共建政後一度廢除,直到1982年第四部《憲法》恢復設置至今。國家主席雖享有最高的國家地位及代表權,但不能獨立決定任何國家事務,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的權力。除了外事權,國家主席要透過由其他職務兼任,例如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才具有實際權力。

國家主席職務自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後設立,根據1954年首部憲法第27條,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五四憲法》規定國家主席任期4年,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在必要時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

劉少奇文革被罷 職位一度廢除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獲選為首任國家主席,任滿後不再連任,但繼續擔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央軍委主席職務。1959年和1964年,劉少奇兩次當選國家主席,但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劉被罷免國家主席後開始缺位,到1975年第二部《憲法》廢除了國家主席一職。

1982年重設 規定最多任職兩屆

目前實行1982年通過的第四部《憲法》,恢復設置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李先念在翌年當選國家主席(見表)。第四部《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5年,最多連續任職兩屆,但取消《五四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兩項職權,包括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失去了憲法賦予的行政參與權、立法提案權和名義上的軍事統帥權,也不再設立作為國家主席辦事機構的主席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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