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定4年沒案底 曾在香港拾遺被罰
新移民恐失入籍資格

[2014.08.08] 發表
新《入籍法》規定,在申請入籍前四年沒有刑事罪行紀錄,但是否要提供「良民證」,移民部仍未定案。

【明報記者鄭綺霞報道】新《入籍法》規條正陸續實施,其中一項條款是規定申請入籍人士,在加國及加國以外地區,在申請入籍前四年均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一名仍未入籍的港人移民阿偉(化名),曾在香港拾遺不報而被控,擔心新例或令他失去入籍的機會。據悉,移民部目前仍在研究是否需要入籍申請人提交「良民證」,未來將會正式通告。移民部並提醒,若有刑事犯罪紀錄,可能連永久居民身分也不保。

新《入籍法》的C-24法案已於今年6月完成立法,新法中部分條款亦已陸續實施,料到明年年中全部實施。

阿偉於一年前獲得本國永久居民身分,但他在一次回港期間,因一時貪念拾遺不報,遭到起訴,並被判守行為及罰款,令他有可能因海外犯罪紀錄而無法入籍。

海外犯罪紀錄可影響入籍

阿偉去年透過配偶類別移民到本國,並已獲發「楓葉卡」,原本一心打算住滿年期,便可申請入籍,但新《入籍法》令他的情況不再樂觀。阿偉說,他去年回港探親,期間在餐廳拾獲一台iPod音樂播放器,一時貪念據為己有,沒有交出,沒料到過程被餐廳的閉路電視拍下,店員報警,他在離開餐廳時,被警察拘捕,控以一項拾遺不報罪名,之後並需到法庭應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拾遺不報屬刑事罪行。阿偉說,法官宣讀案情後,他表示同意案情,被判簽保守行為(bind over)兩年及罰款1000元。之後他便離開香港,返回溫哥華。

不過,阿偉說,曾經有法律界的友人向他表示,他的情況屬於輕判,如他在兩年的守行為期內不重犯,將不會被留案底。但阿偉亦看過一些報道指,即使沒有案底,警方依然會有其犯罪紀錄,因此將不能取得俗稱「良民證」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按照舊有的《入籍法》,申請人在加國以外的地方,即使曾有刑事罪行紀錄,亦可申請入籍,但新修訂後,刑事紀錄將包括申請人在加國以外的地方。

移民部發言人勒薩熱(Sonia Lesage)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新《入籍法》中的一些條款,現時仍未實施,而有關海外刑事紀錄的一項,預料將在大約一年內實行。

至於屆時會否要求申請人提供「良民證」,移民部未有正面回應,只表示詳情有待公布。

移民部補充,當該條款實施後,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前的四年內,在本國及海外,均沒有刑事犯罪。

有機會喪失居民身分被遞解

移民部又提醒,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RPA),本國永久居民如在海外犯罪,將有機會喪失居民身分或被遞解。

本報亦曾向香港警署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查詢,職員表示,由於法庭可在定罪或不定罪的情況下,判處被告簽保守行為,單憑當事人陳述的情況,無法確定他是否已留有案底。職員指:「有部分簽保守行為的個案,亦會留有案底。」她建議有關人士親往香港的辦事處,申請個人的犯罪紀錄資料,需時約8至10個工作天。

阿偉坦言,沒想過因為貪圖一部價值數百元的電玩,竟有機會影響他申請入籍,現時他只能寄望,在守行為期限屆滿後再回港申請相關紀錄,以確定自己能否申請良民證。他亦希望透過自己的經歷,告誡其他人奉公守法,以免後悔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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