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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台灣反核四示威,警方發射水炮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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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警方在金鐘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觸發佔領行動同日擴散至銅鑼灣和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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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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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繼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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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觀點與角度﹕水炮車 買住先?

【明報專訊】電視新聞經常出現西方國家警隊使用水炮車對付示威者的畫面。近日香港警務處於財政預算案綑綁申請撥款2700萬元添置3架水炮車,以「更有效管理」大型及持續的集結人群,引起爭議。反對者認為無必要,因港人示威行動稱不上「激烈」,就算有需要買也不應這樣繞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監察;監警會委員關治平則稱警方「買水炮車好過開槍」。事件引發公眾討論警方使用武力的準則。

警方控制示威者之「裝備」

警方稱水炮車為「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配置高壓噴水裝置,國際社會普遍視之為有效驅散大型公眾集會中暴力衝擊示威者之裝備之一。高壓噴水迫使示威者後退(驅散人群),製造示威者與警察之間的一定距離,減少雙方摩擦、受傷的風險,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及公眾秩序的行為。警務處表示水炮車還會配置大型顯示屏幕及話音廣播系統,可向示威者發出勸喻、警告或其他信息;亦可噴出染色液體識別違法者,方便日後跟進調查。美國、英國、比利時、新加坡、韓國、台灣及澳門的警方均使用水炮車處理大型公眾集會。

除水炮車外,警方亦會使用催淚煙、胡椒噴劑及警棍等。保安局長黎棟國於2014年10月15日回應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急切質詢時稱,使用催淚煙的目標是處理可能導致場面失控而產生危險的群眾,或制止及防止群眾繼續衝擊警方防線,以保護公共安全、恢復社會秩序、避免群眾和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傷害。而胡椒噴劑與催淚煙一樣,都能令衝擊者因短暫不適而停止衝擊。至於警棍,警方未有主動公開使用守則,民間組織透過國際標準監察,認為警棍不應揮向示威者頭部。

■評論節錄

◆1. 曾偉雄(圖)、張華峰:

示威趨激烈 有必要買

曾偉雄說近年本港示威場面愈趨激烈,包括暴力衝擊、肆意堵塞等,反問「催淚彈又唔好、警棍又唔好、警車(水炮車)又唔買,是否要警方蹺埋隻手?」

———警務處長曾偉雄

———監警會副主席、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張華峰

於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說近年本港示威活動有增無減,警方增加設備是必然的事,尤其不少人擔心立法會稍後表決政改時會引發第二次佔領行動,「如果市民是守法的,水炮車一輛都嫌多;如果好多人唔守法,只得3輛應唔應付到?」

˙解讀

水炮車乃防暴裝備,若示威活動和平有序則用不上,但近年示威場面愈趨激烈,這是曾偉雄認為需要買水炮車的原因。「港式」遊行示威(如七一遊行)和集會(如六四集會)一度被冠以「和理非非」(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之名,但隨社會矛盾日增,示威文化也改變。自2011年七一遊行後部分示威者衝出馬路,用上肢體衝撞、「埽鞳v及阻塞交通等抗爭手段後,這類被指「激進」的行為便常見於示威活動。至2014年9月「雨傘運動」爆發,示威者配備眼罩、口罩、雨傘及保鮮紙等保護眼睛及身體,以抵擋胡椒噴劑及衝向警方防線。佔領期間有示威者用鐵馬及磚塊衝擊立法會大樓、破壞公物如以水馬渠蓋等築路障、向警察擲物如水樽等,種種情G在警方看來是「示威場面愈趨激烈」。

《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條保障港人遊行、和平集會的自由和權利。警方則有責任維護公眾安全(包括示威者)及公共秩序,並負責執法。根據《公安條例》,公眾集會人數若超出50人,必須在舉行至少7天前通知警務處長,得「不反對通知書」方可舉行。數據顯示,經批准的示威活動由1997年約1000次升至2012年約7500次。

2012年起圍繞政改的爭議不絕,示威次數有增無減,場面也趨混亂。警方愈來愈難在履行職責、市民表達訴求的權利及其他沒有參與示威市民的權利(如使用道路)間取得平衡,警民衝突增加,關係鬧僵。雨傘運動期間警方使用催淚彈、胡椒噴劑和揮動警棍驅逐示威者,皆引來泛民主派議員及香港人權監察等組織批評警方「濫用/過度使用武力」。

◆2. 香港民權觀察:

無買水炮車的迫切

香港民權觀察公布有關防暴水炮車對人體傷害的初步研究結果,指「水炮車主要用於有大量人群聚集且出現暴力事件的地方,但過去香港並沒有出現大批群眾破壞他人財產和社會安寧的暴力事件。因此,我們看不到警方有急需購置防暴水炮車的迫切性」。

˙解讀

部分意見認為因示威者「行動升級」,警方亦應「升級」買水炮車,但示威者的行動是否變得「激烈」存在爭議。和過去比較,近年本港示威活動的確多了互相指罵及推撞(不同立場者間、示威者與警方間),但和外國比,例如2014年11月美國密蘇里州弗格森鎮有白人警察開槍射殺黑人不被起訴,民眾上街示威引發騷亂,有示威者燒車。

時事評論員曾志豪撰文評論,他認為原因是「美國是放火燒車,香港示威者只有路障和雨傘」,「警方出動了軍事裝備對付示威者,但隨茠Z力升級,當地的民憤也同時升級」。相對海外的示威令海外傳媒驚訝,故香港民權觀察認為,按本港的示威遊行激烈程度無必要引入水炮車。

◆3. 梁繼昌(圖)、葛珮帆:

繞過立會 迴避監察?

警方將3架水炮車分成3個項目申請撥款有「拆單」嫌疑。但如果警方以買器材支出為名,絕對可列入或綑綁在撥款條例財案內。法例上可如此做,但這做法已打破30年來有新政策項目時要被財委會審批的做法,對行政、立法關係造成非常壞的影響。

——立法會議員梁繼昌

水炮車是「新鮮事」,市民都關心,所以在保安事務委員會「再傾一傾係應該的」,但不覺得撥款程序有問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葛珮帆

˙解讀

立法會負責審批政府提交的公共開支建議,使公帑得妥善運用。現行程序下,紀律部隊若申請撥款逾1000萬元,要經保安事務委員會審議。警務處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申請2700萬元公帑購置3架水炮車,並以「拆單」方式申請(每輛900萬元),毋須經保安事務委員會審批。按此,只要立法會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撥款條例草案,就等於通過水炮車撥款,毋須向立法會及公眾交代水炮車的用途、使用準則及其對人體的傷害等,所以立法會議員陳家洛批評警方綑綁水炮車和財案,是剝奪立法機關的監察職能。這次程序不違法卻打破一直以來的行政和財政紀律,故梁繼昌認為警方/政府的做法破壞行政立法關係。

◆4. 黎廣德、吳駿、曾偉雄:

爭議 : 水炮車 殺傷大?

根據外國水炮車技術參數計算,若水炮射擊距離為5米,對目標的衝擊力可達320磅,力度就像被車推向牆一樣,「後果可大可小」;若水炮射向碎石或雜物令其彈射向人,5米距離可造成每平方吋26磅衝擊力。

——公共專業聯盟政策召集人兼工程師黎廣德

香港的街道較狹窄,聚集的人也較多。水炮車射水時,一旦有人滑倒,示威者就會亂;萬一射及眼睛或耳朵,有可能導致傷害,因為眼睛和耳膜相對比較脆弱。

——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技術主任吳駿

被問及水炮車的武力時他反問「水對人傷害係點樣呢?」3月31日,他表示水炮車的噴水水壓可調節,相信武力程度介乎胡椒噴霧和警棍之間,並強調警方會制訂嚴格使用指引、噴出的染色液體對人體無害。他表明警隊尚未就水炮車招標,暫未能交代詳情。——警務處長曾偉雄

˙解讀

任何「武器」的致命或導致傷害的程度均有分別。水炮車對示威者來說具威懾力,公眾則更關注其殺傷力,如黎廣德和吳駿所言,水炮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水柱要具一定衝擊力才能使人群走避,香港的環境未必適合使用水炮車,因街道窄,示威者因水炮而後退時或引起混亂,走避不及者或受傷,反而帶來更大的安全隱憂。

水炮車在西方社會也並非全無爭議,原因之一便是其傷害力,英國倫敦市長2014年6月購入3架水炮車,但英國內政部不願批出使用水炮的授權文件。

香港警方以「尚未就水炮車招標」為理由,至今未交代規格型號、最高噴射水量及所產生壓力數據、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等細節,令公眾無從判斷水炮車究竟是否「適當武力」;同時相對現有裝備如警棍、催淚彈、胡椒噴劑來說,何者的傷害較小、何者更能起驅散人群效果等亦不詳。

◆5. 陳淑莊、郭琳廣:

公眾難監察警方使用武力

水炮直接和間接(射中雜物反彈)的殺傷力可以很廣泛,「(射水的)距離如近、遠有沒有指引?大家的另一憂慮是警方向來不公開一些內部指引予市民查閱,例如何時用警棍、以什麼力度用、使用警棍後是否需要寫報告等……又例如在什麼情G下用胡椒噴霧或催淚彈?到水炮車,公眾也完全無法得知內部指引」。

——民陣警權組成員陳淑莊

民陣要求監警會向警方索取使用水炮指引,再公開讓公眾參考,民陣副召集人楊政賢稱監警會已答應。郭琳廣稱警隊購買裝置不是監警會的職能範圍,但會主動向警方了解如何使用水炮車及研究外國使用的例子。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

˙解讀

現行機制下,警方內部投訴警察課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負責監管警察。

警務處稱會為水炮車制訂嚴謹操作守則,為相關人員提供嚴格駕駛及操作訓練。相關操作守則╱使用指引應該規限警方在何種情G下才能開動水炮、使用程序(如誰有權下命令)、水力、與人群的距離乃至射擊目標(如直射人體哪部位)、水中是否加入顏料或其他化學物質等,以確保警方不會濫用水炮車(其他武器亦然)。

保安局長黎棟國曾提及警方有嚴謹的武力使用守則、清晰指引和訓練;警務人員會在使用武力時時刻保持高度克制;現場指揮官可評估當時的整體情G及實際需要,從而決定「適當武力」。警方使用武力的原則是﹕

?只能使用為達到合法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

?使用武力前警方會在實際可行的情G下,讓有關人士有機會遵守警方指令

?在情G許可下應先予以警告,示意將使用武力,並告知所用武力的性質和程度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稱日後會主動向警方了解如何使用水炮車,對警方來說能構成一定壓力;使用水炮車後若收到投訴,監警會亦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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