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租客10歲女 房東囚10年

[2016.07.09] 發表

【明報專訊】房東涉於前年5次強姦女租客的10歲女兒,他早前否認5項強姦罪受審,被高院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其中4項強姦罪成。法官昨判刑時斥被告乘人之危,為發泄一己之慾,趁事主母親不在家,多次強姦年幼事主,且沒使用安全套;但法官考慮本案拖延了8個月,使被告受到精神困擾,亦引致額外的律師費開支,故酌情給予減刑,判他監禁10年。

呈41封求情信 稱常仗義幫租客

辯方昨求情稱,48歲被告過往沒案底,一直辛勤工作建立事業,從事出租茤苭芛N。他與妻育有6歲女兒,雙親則年邁兼患病。辯方向法庭呈上41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己、其親友、生意伙伴及租客,指被告是孝順仔、好父親和好丈夫,同時是好業主,經常仗義幫助租客。辯方又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指他沒有戀童傾向,重犯機會不高。法官張慧玲則指出,雖然辯方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兼受人愛戴,但這些都不是求情因素。

官:好品格受愛戴非求情因素

根據庭上證供,女事主早前供稱早年在深圳居住,後來與母來港租住被告的粉嶺茤苤C她稱於2014年春天首次被侵犯,她放學回家後獨留茤苤A被告突推她上H強姦,更警告她不要告知母親,否則會趕母女離開。被告後來4次強姦事主,最後一次是同年6月4日。

辯方於審訊時指事主收過被告名貴禮物,包括過萬元的金鏈及鑲鑽手表,事主母親亦有收過被告的現金和首飾等。事主母親更要求被告付60萬美元生活費,否則會誣告他強姦事主,事主在庭上表示不知情。

此外,事主母親曾向警方承認與被告有性關係,每周與他性交一次,後來改為每月或數月一次,而被告每次都會給她200至300元,且不用她繳付2011至2013年間的房租。

【案件編號:HCCC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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