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贏警局鬥贏稅局鬥贏法官 華裔女子力保七萬元私房錢

[2016.08.18] 發表
稅局渥太華總部。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名華裔女子,為了保住自己的七萬元,她去跟警局鬥,鬥贏了,又跟稅局鬥,稅局也奈何她不得;就是法庭上,法官說她的證詞不可靠,但基於稅務條例的規定,法官也沒法對她施予更嚴厲的懲罰。

更厲害的是,這好在與稅局對簿公堂時,既未聘請律師,也不是用英語發言,而是用粵語透過翻譯在法庭上與稅局抗辯。

2009年10月的一天,警方持搜查令來到這華裔女性的家,從她兒子的房間搜出毒品、武器和現金﹐另外從她本人的睡房中搜到加元63,990元﹐和美元4,004元。

警方懷疑這些款項與罪案有關,因此取走並預備沒收,但這位女士向警方堅稱,從她房間發現的錢屬於她和她的配偶﹐總共69,273元。

幾經交涉下,警方終於將該筆錢還給了她。

指少報13萬元收入

取回七萬元後,這筆錢引起了稅務局的注意﹐要重新評估了她過往4年的收入﹐認為她少報收入總共達13萬元。

稅務局隨後的跟進,是使用淨值法來計算她在2006、2007、2008、2009年的收入。這4年中少報的收入分別達﹕18,615元﹔30,869元﹔9,479元﹔72,663元。

4年總共少報131,628元。稅局的計算方式是﹐從她的總資產中減去債務﹐加上她的開支。

她的總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和警察發現的現金。她無欠債。個人開支則參照加拿大統計局的數據。

該女子將稅局有關她4年少報13萬元的指控上訴到稅務法庭。

法庭聆訊開始時﹐稅局律師就承認說﹐他們對該女士個人開支所做的估計過高﹐她自己所做的估計較為準確。

為此﹐稅局做出一系列修正﹐包括撤銷對2006、2007和2008年這3年少報收入的指控。

同時將她2009年少報的收入下調到53,689元。相應的﹐由此計算的罰款也都撤銷了。這樣上訴聆訊就集中在她2009年少報收入53,689元這一點上進行。

此女沒有律師﹐在一名廣東話翻譯的幫助下作證。

她作供時稱於1985年移民來加拿大。1988年結婚﹐現在和丈夫分居。

她稱﹐警方搜查的當晚,她丈夫也在現場純屬偶然。

她表示﹐她過往工作過﹐生活節儉。這69,273元現金是她節約下來的。

她進一步解釋說﹐其中的63,990加元﹐包括她結婚禮金3萬元﹐生孩子收到的賀禮﹐以及節省下來的錢。而4,004美元﹐則是幫母親保存的。

交叉盤問中﹐她聲稱這3萬元是結婚時婆婆給的。但她難以說明細節﹐比如錢是什麼時候給她的﹐是一次性或多次。

此外﹐她承認2009年出售彩票有收入﹐但沒有報稅。法官覺得她承認這事時相當猶豫﹐因為她那時領取社會福利金﹐以及房屋補貼。她當年報稅僅3,744元。

法官覺得她作證時的話不合情理。比如﹐她說她代母親保管4,004美元。但她的母親卻沒有出席聆訊佐證。

此外﹐也沒有證據支持她1988年結婚婚禮上收到3萬元禮金。

法官尤其難以相信﹐她可以將這3萬元保存21年。因為在過去多年中她報告收入很少。1988年到2005年﹐18年當中淨收入只有約12萬元。其中1998年和1999年兩年﹐每年申報淨收入1元。

她有3個未成年孩子。配偶從2002年以後停止對他們的支持。

法官接受聆訊開始時稅局所做上述修正。此外﹐稅局律師建議﹐設想女事主2009年掙了3萬元比較合理。

但法官表示﹐女事主堅持這6.9萬元大部分是禮金﹐而她的證據又很微弱﹐令法官無法接受。故此維持她2009年少報收入數為53,689元。

這樣她2009年原來報的10,318元收入﹐需要加上53,689元﹐成為6.4萬元,以此為當年收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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