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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湯家驊:立會不可凌駕法律 梁家傑轟行政粗暴干預立法

【明報專訊】特首及律政司長罕有地以申請人身分,就立法會主席容許議員重新宣誓就任申請司法覆核,引起行政干預立法的質疑。曾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今次司法覆核有其必要,形容三權分立「不等於立法會可凌駕法律」,立法會的組成是由法律、而非立法會決定。不過,公民黨前黨魁、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形容,是次司法覆核是回歸以來最嚴重的憲制危機,「歪離憲制秩序」,批評行政機關粗暴干預立法機關,特別是立法會主席的權力。

政府一方:特首行使基本法條文

同時代表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昨在司法覆核許可的聆訊時指出,梁振英是根據《基本法》第48條(二),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的身分提出司法覆核,故梁乃行使上述條文,就立法會議員是否根據基本法104條合法地宣誓而提出訴訟。莫續稱,袁國強則根據《立法會條例》73條提出訴訟,條例指律政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並以對方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提出法律程序。

陳文敏批「非出於公眾利益決定」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批評,今次司法覆核「似乎是一個政治而非出於公憫Q益的決定」,有違三權分立原則。他強調,終審法院早前曾在剪布案指出,在三權分立下,法院盡量不會干預立法會運作,而梁君彥昨已就宣誓作決定,法例亦沒有禁止立法會不能讓議員再宣誓。

湯:看不到主席可再監誓

另一爭議是誰有權和負責執行《宣誓及聲明條例》(下稱《條例》)第21條、即取消拒絕或忽略誓言人士的就任資格。湯家驊認為,因《條例》第21條適用於所有人,故執法單位應為政府而非立法會主席,主席無權推翻上一個監誓人、即立法會秘書長的判決。他認為,上周宣誓無效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已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他們應喪失議員資格,當此法律後果出現後,看不到主席有權容許議員再宣誓。對於梁君彥今日有否權力繼續監誓,湯家驊形容,若主席不等待法庭判決便行駛其權力,是「不尊重法庭」,折衷做法是主席將青政兩人宣誓押後。

梁:僅主席可撤議員資格

另一邊廂,梁家傑認為,《條例》第21條應由立法會主席執行,舉例指若青政兩人宣誓時,梁君彥以主席身分判定兩人宣誓無效後,可能有權力取消議員資格,但除梁君彥外,其他人不會有權作此決定。梁家傑強調,在青政兩人再次宣誓前,兩人身分仍為議員。他補充,議員上周宣誓時未選出立法會主席,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監誓只是「行政操作」,其權力是有限度,正如陳維安上周亦只稱自己無權為個別議員監誓,最終裁決宣誓有效與否的權力屬於主席。梁舉例指,前議員黃毓民上屆首次宣誓,後來被時任主席曾鈺成裁定無效,但仍獲准再宣誓。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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