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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部門須在30年期限前將檔案移交至檔案處作鑑定,若具歷史價值,則移至圖中位於觀塘的檔案大樓永久保存。諮詢文件稱,縮短該30年期限有好壞,須作平衡。(曾憲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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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檔案法應否涉刑責 小組主席︰有效得來要合理

【明報專訊】政府現時只透過行政守則或通告指引部門管理檔案,過往5年政府每年銷?的檔案由數千萬至約1億份不等(見表)。法改會屬下的檔案法小組委員會昨展開為期3個月諮詢,至明年3月5日,諮詢問題有12項,包括檔案須移交檔案處的期限、現有措施能否確保部門遵行檔案管理責任等,初步認為確有理據支持訂立檔案法。至於檔案法應否涉刑事罪行,身兼資深大律師的委員會主席廖長城稱,諮詢公眾後決定,又說各地刑責不一,並非所有事須「硬板塊」處理。

英只譴責 新西蘭列刑事

諮詢文件長達172頁,參考澳洲、英格蘭、愛爾蘭、新西蘭和新加坡的檔案法,稱新西蘭做法最嚴格,規定若故意或因疏忽而違反開立檔案的責任,即構成刑事罪行。被問及本港檔案法應否刑事化,廖長城說各地刑責不一,例如英國基本上只是「name and shame」(點名批評),新西蘭則連一時疏忽都屬刑事,「有效得來要合理,不是所有事情都硬板塊去做」。

縮30年移交檔案期限須平衡利弊

政府部門現時按指引在30年期限前將檔案移交至檔案處作鑑定,若具歷史價值,會移至檔案館永久保存,諮詢文件表示,縮短該期限有好亦有壞,關鍵在於如何取得平衡。至於需否就開立檔案訂定責任,文件表示要平衡其他因素,包括對職員士氣的影響。上屆政府一度稱,就橫洲發展事件與鄉事派「摸底」的過程全無紀錄,被問及若有檔案法,會否不再出現「摸底」無記錄情形,廖長城稱這不屬研究範圍,亦不評論個別報道。

廖長城強調,本港的檔案管理人才不足,部分公共機構亦表明未必具條件統一受制度規管,立法時須關注。但他相信立法可加強檔案管理的文化,相關架構亦更清晰。至於會否與公開資料制度一併立法,他說由政府決定。

行政署昨回覆稱,對訂立檔案法持正面態度,法改會於諮詢後提交報告時會適當地跟進,現階段會為檔案處人員提供更多專業訓練,並檢討電子檔案保管系統的推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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