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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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愛滋器官」互捐 可仿效嗎?

[2019.01.21] 發表

13個月大的許智愷,確診患上限制性心肌病,上月初病情急劇變差,現急需O型血、體重8至15公斤的捐贈者移植屍心,為香港歷來年紀最小的求心個案。

港器官捐贈率低 100萬人僅6名

根據醫院管理局資料,目前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的登記人數已超過29萬。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港有49人輪候移植心臟,去年頭6個月捐贈個案則錄得6宗。醫管局轄下醫院2017年器官移植統計數字顯示,心臟輪候時間平均為21.7個月,其間死亡人數有9.6%。雖然心臟需求並非最殷切,但小朋友難找合適的捐贈者,故此移植心臟難度比成年人高。香港移植學會會長李威廉解釋,因為幼童的胸腔較小,容不下成年人的心臟,捐贈者的心臟大小要與受贈者相若。

「小心」固然難求,即使是其他一般器官,輪候名冊上都一樣有長長的名單,為何香港巿民捐贈器官的意欲那麼低?香港目前採用自願捐贈制度(opt-in),市民需要表達自己有捐贈器官的意願;相反預設默許捐贈制度(opt-out),則默許所有人是器官捐獻者,若巿民不願捐,必須主動拒絕並退出機制。政府過去曾提出推行預設默許器官捐贈機制,不過社會未達成共識。

李威廉認為,「器官捐贈是一個大愛行為,變了預設默許捐贈制度,未必是好事,一旦變了opt-out,就將自發的大愛行為變成一個責任。」雖然西班牙採用軟性預設默許制度,即最終都會尊重家屬的意願,但並不代表香港照用可提高捐贈率,因最終仍需家屬同意;要提高捐贈率,還牽涉其他因素,例如政府投放資源教育推廣等。李威廉又指新加坡實行預設默許制度,但捐贈率不見得很高。

患癌需先醫治 沒復發才可移植

提高捐贈率的同時,亦要考慮配對的成功率。事實上,部分器官衰竭病人未必適合接受手術。李威廉表示,「醫生會評估病人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做器官移植手術。如有活躍的嚴重感染,要先醫好感染,才可等候器官捐贈。另外,如病人有惡性腫瘤,亦不適宜放在輪候名冊,需要先處理這個惡性腫瘤,待身體復元,再觀察一段時間,沒有復發,才可做器官移植手術。」他解釋經過器官移植手術後,病人需服食抗排斥藥,令抵抗力變差,增加感染和腫瘤的風險,故醫生必須小心評估病人狀況。

愛滋器官互捐 或致二重感染

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前,除了要評估受贈者的身體狀況,亦要檢驗捐贈者有沒有感染愛滋、乙肝、丙肝等常見病毒,感染愛滋或嚴重傳染病均不能捐贈其器官或組織。台灣過去規定,愛滋病帶菌者不得等待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不過在2016年已放寬,讓病情控制良好的感染者輪候器官移植,接受一般人捐贈。而台灣衛生福利部更於去年底修正「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允許愛滋病人捐贈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及小腸。

「三四十年前,HIV(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帶菌者未必適合器官移植,因為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後,要食抗排斥藥,會降低身體抵抗力,擔心HIV病毒會因此增生,令病情惡化,死亡率提高。現在很多醫學界的觀點都認為,HIV以前可能是不治之症,但現在能夠醫治,等於是一個長期病,病人只要定時覆診、依時服藥,病情可以受到控制。」李威廉稱現時醫學昌明,抗病毒藥亦有很多選擇,只要HIV帶菌者身體狀況良好,便適合接受器官移植手術。

美國在2013年通過《愛滋病病毒器官政策公平法》(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允許病情控制良好的愛滋患者之間移植器官。根據美國指引,愛滋感染者移植器官須符合以下條件:

1、CD4淋巴球數值大於200 cells/μl(CD4數值愈低,病毒愈活躍);

2、服用抗病毒藥滿6個月,測量不到HIV病毒量;

3、排除有感染或腫瘤。

不過,李威廉指愛滋病帶菌者互捐器官仍存有風險,「患愛滋病的捐贈者本身可能有伺機性感染(Opportunistic Infection),並不適宜捐贈器官,因為這會將病毒帶到受贈者身上。HIV有不同類型,分別是type 1和type 2,當中再分subtypes(亞型),會有不同的抗藥性,例如某一個subtype對某種藥有抗藥性,HIV陽性之間捐贈器官的話,有可能造成superinfection(二重感染),如果受贈者和捐贈者的subtype不同,變相多了另一個subtype的HIV病毒,可能對受贈者的抗病毒藥有抗藥性」。若事前知道受贈者和捐贈者的HIV類型和對藥物的反應,便相對安全。

港愛滋病人不多 暫未迫切實行

值得留意的是,將愛滋病帶菌者的器官移植給非帶菌者仍然存在高風險因素,故此台、美都僅允許捐贈給同樣是愛滋病帶菌者。在香港有什麼方法可提升器官捐贈數字?如果放寬捐贈者條件,例如參考美、台做法,容許愛滋病人互捐器官,又是否有效可行?「南非在2008年起,愛滋病帶菌者可以互捐器官。不過,南非相對較多HIV帶菌者,而部分等候器官捐贈的病人和捐贈者,都感染了愛滋病毒,所以就嘗試互捐,而且效果不錯。至於美國仍然是起步階段,2016年才有首宗移植個案,亦並非每間醫院都有做這類手術」。李威廉認為,香港暫未有迫切性實行愛滋病患者互捐器官,原因是器官輪候名冊上的愛滋病人並不多,與外國情況不同。

肝炎可互捐器官

既然愛滋病帶菌者可互捐器官,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帶菌者之間又可否捐贈器官?

李威廉指出,乙型肝炎帶菌者可捐贈器官予乙型肝炎帶菌者,丙型肝炎亦一樣。一般來說,沒有感染乙型、丙型肝炎的捐贈器官,會分配給非乙、丙型肝炎帶菌者。由於丙型肝炎捐贈者數目不多,故丙型肝炎受贈者也可接受非乙、非丙肝炎捐贈者器官。

器官捐贈卡沒法律效力

死後捐贈看家屬意願

簽署器官捐贈卡,死後捐贈器官,家屬最終也可以否決?

李威廉指出,死者生前即使簽署了器官捐贈卡,在捐贈手術前,死者家屬須簽署同意書,確認哪些器官或組織會作移植用途。

律師梁永鏗表示,遺體不屬於任何人擁有的資產,要求家屬簽署同意書的做法只是出於情感考量,顧及家屬的感受。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登記和簽署器官捐贈卡只是表達意願的方式,均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家屬不一定要跟從。相反,即使死者生前未有簽署器官捐贈卡,或曾表示不願意捐出器官,家屬仍可代死者捐出器官,決定權變相在家屬手中。

梁永鏗補充,器官捐贈卡不可以與遺書相提並論,因為在法律上無論是遺囑或死前遺書,也只能處理財產或遺產,而死後的身體並非法律上所包括的財產,也不能變成遺產,所以不能用遺囑或遺書來處理。李威廉提醒,有意在死後捐出器官的人,除了網上登記和簽署器官捐贈卡外,應及早向家屬表明捐贈器官的意願,家人通常都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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