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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2014年修例﹐加重對企圖騙取永久居民身分的申請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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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新聞
 華漢假結婚遭遣返 辯新法無追溯權再婚准申居留

【明報專訊】對於企圖騙取永久居民身分的申請者,加拿大聯邦政府在2014年修改法律﹐加重處罰。一名違反了該項法律的中國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他違法的時間是在聯邦政府修改法律之前,不應被追溯而受影響,仍應按舊法來處理。聯邦法院的法官受理後﹐認可該申請人的看法,允許他申請永久居留權。

2014年,加拿大政府修訂《移民與難民保護法》,對於曾經做過虛假陳述的申請人,禁止其入境的期限,從原本的2年增至5年,而且還禁止該申請人在此期間申請永久居留權。

中國公民Z於2005年與某位加拿大公民結婚,並以此在2007年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後在2009年離婚。

2012年,加拿大移民局審核Z的個案時,認定Z的第一次婚姻是「假結婚」,於是剝奪了Z的永久居留權,並在對Z執行遣返令之日的2年內禁止其入境。

2014年5月,Z搶在被遣返前,又找到一名加拿大公民結婚並生下一子。同年9月,移民局駁回了Z的上訴,維持對他驅逐出境的命令。

也是在這一年的11月21日,加拿大聯邦政府新出台的《快速清除外國犯罪分子法》生效。將禁止入境的期限由2年改為5年,並禁止在此期間審核此人的永久居民身分申請。

2015年5月22日,Z被驅逐回中國。這一天不但是他的驅逐令的執行日,也是他的禁止入境期的開始。

2017年11月,Z在第三任妻子的資助下再次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他的律師在申請信中稱,Z接受5年禁止入境期的限制,但考慮到目前的婚姻狀況和年幼的兒子的最大利益,要求酌情簽發《返回加拿大的授權書》。

移民部表示認可這第三次婚姻的真實性,但在參閱了相關法律之後,認為Z處於5年的禁止入境期和不能申請永久居民身分期,因此不能拿到《授權書》。

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入境期的適用時間,由強制執行驅逐令的日期開始確定:如驅逐令是在2014年11月21日或之後實施的,則禁止入境期限為5年,禁止永久居留申請期限也是如此,Z的情況正屬於此種情況。

但Z認為移民部不恰當地使用了《快速清除外國犯罪分子法》的追溯權,而只有立法中明確說明有追溯意圖的時候,法律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Z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訴。

法官最後判決,2014年11月21日之前,針對虛假陳述的驅逐令所施加的禁止入境期限仍為2年,無論該驅逐令是否在該日期之前或之後強制執行。

Z的驅逐令是在修正案生效前發布的,當時的後果就是自該命令執行之日起2年內不許入境。

儘管後來的驅逐令對禁止入境的後果有所增加,但沒有[象表明國會打算將這種增加適用於已經發布的驅逐令。

因此﹐移民部駁回Z永久居民申請的決定被擱置,該申請被送回移民部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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