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7.08
    星期四

中大衝突首案 兩人暴動罪成 受審4人3蒙面罪成 1無罪釋放

[2021.07.08] 發表
中大二號橋衝突案3名被告陳起行、張俊浩及鄧希雯被判罪成後,不准保釋,須由囚車押送離開區域法院。有警員向記者舉起勝利手勢。(鍾林枝攝)
第三被告張俊浩(左一)被裁定暴動等罪成,須即時還押。(資料圖片)
中大生陳起行雖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因在現場戴防毒面具等違反《禁蒙面法》,被裁定罪成,須還押候判。(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激烈衝突,兩名中大學生及兩名大專學生當場被捕,4人被控暴動等罪受審,為首宗中大衝突的暴動案審訊。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昨日裁決時,拒絕接納其中兩名被告自辯的說法,裁定該兩人暴動罪成,即中大女生鄧希雯和專業教育學院(IVE)男生張俊浩,其餘兩被告暴動罪脫。此外,案中3人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全部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本月21日判刑。法官在散庭前特意讚賞警方指揮官當日「好克制」(見另稿)。

4名被告依次為中大學生陳起行(21歲,案發時歲數,下同)、理大學生李俊皓(24歲)、IVE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2歲)。陳、張及鄧同時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張俊浩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涉及一支激光筆,法官認為證物警員一開始沒有發現涉案激光筆,情G相當罕見,裁定該罪不成立。

未證逗留多久 兩人暴動罪脫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說,除了一名拘捕警員及一名證物警員,其餘作供的13名警員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對於首兩名被告陳起行及李俊皓暴動罪脫,法官表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在暴動的核心現場逗留多久,亦沒有引用前年7.28暴動罪脫的「湯偉雄案」,指證兩人除了身處暴動現場,亦在言行上參與暴動,例如用手勢比劃、舉傘阻擋催淚煙等。

法官提及,拘捕警員聲稱自己獨自制服被告李俊皓,但根據呈堂片段,是3名警員合力制服李。法官續稱,該警員供稱李失衡跌倒,惟片段顯示,李緩慢爬行時被警員拉落地,導致後腦茼a、頭部流出直徑數吋長的血漿,與警員供辭有關鍵矛盾。

另外,法官拒絕接納被告張俊浩和鄧希雯自辯的說法,裁定兩人暴動罪成。張早前自辯稱打算出席胞姊的畢業禮,並在神秘女子帶領下進入暴動範圍。法官指中大校園範圍大,張偏偏走到集結現場,更在庭上編造神秘女子的故事,目的是尋找開脫藉口。至於鄧自辯稱,希望在示威現場取得創作靈感,法官指其說法補充了控方沒有的證據,尤其是她在暴動核心範圍逗留多久,又指其打扮與示威者相似,在前線逗留13分鐘之久,明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及「齊上齊落」。

自辯神秘人帶到校園

官:偏偏走到衝突現場?

針對《禁蒙面法》,被告陳起行以現場有催淚煙為由,惟法官說,氣管有問題應該盡快遠離非法集結範圍,裁定陳沒合理辯解。至於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有實際參與暴動,兩人亦被裁定違《禁蒙面法》罪成。

【案件編號:DCCC362/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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